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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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提升相关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金委办发〔2014〕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引导支持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整治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购买安全技术服务。鼓励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抛光、喷涂、除尘等工艺环节的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整改方案设计、验收。经市经信委、安全监管局审核,并通过整改验收的,市财政对企业购买上述安全技术服务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按实际支出费用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引导企业实施安全设备改造。积极引导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通过“机器换人”等途径,改进涉尘生产技术装备工艺,优化生产流程,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对通过购买先进设备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市财政按企业购买设备资金的15%给予补助;对通过自制设备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市财政按自制设备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助。
三、建立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加大安全科技产品应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有技术实力的通信运营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建设以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为重点、以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和平台,实行社会化运营管理,实现对企业重点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的在线动态监管。市区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以上涉及市财政补助的政策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的安全整治项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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