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精神,设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乡规划局,实行合署办公,并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划入原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2.将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关于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拟订建筑业行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核准或审核建筑业类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勘察设计工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供水、燃气、热力、城市亮化、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供排水行业、市容环卫行业管理;负责管网供水节水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室牌子)。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负责综合会议的会务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卫、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保密、财务、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办理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二)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计划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城建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局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四自”工程收费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拟定局管各行业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指导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机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推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管理政策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市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施工许可、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参与或组织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并负责指导和管理驻外省(市)建筑业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审查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参与建筑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做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六)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运行处。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亮化、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燃气、园林绿化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容环卫行业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科技处。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规划、工程项目技术前期研究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拟订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组织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指导;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组织大型工程可行性研究;参与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重大交通管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内交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的技术协调和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参与交通、市政、管线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市本级有关房屋建筑、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增减的审批或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八)行政审批处。按权限和分工,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联办、现场踏勘、验收等工作。审核建设项目报建规划许可资料;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验;负责规划管理和对违法建设的确认,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负责规划许可综合协调工作。
(九)规划设计处。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组织制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负责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和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规划业务工作,组织各县(市)城市(县、市域)总体规划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负责招商项目前期协调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负责拟订城市测绘专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引导并规范测绘市场建设;负责测绘技术管理;监督测绘质量;负责测绘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审核并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具体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图编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处。研究拟订村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规划方面的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民个人建房审批;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居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34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城乡规划局专职副局长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房屋管理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管理。
(二)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也是莲都区政府的直属机构;丽水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牌子挂在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管理局。具体规划、建设职能和运行机制按丽委办〔2003〕59号、丽政办发〔2004〕20号、丽委办〔2007〕2号文件执行。
(三)节约用水工作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城市采水和管网供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