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精神,设立丽水市房屋管理局。市房屋管理局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管理的主管全市房屋管理工作的副县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拟订房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各类房产政策。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产面积测绘、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企业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和监督各县(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城镇住房管理。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住房建设,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承担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的管理;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活动;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管理房产档案。

(六)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负责市区城市危旧房屋改善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室内装修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九)负责对县(市、区)住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屋管理局设2个职能处室:

(一)住房保障处。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安排;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房改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根据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和补偿的相关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权属、房产面积测绘、房屋征收、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征收、物业服务、估价与经纪等企业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房屋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四、其它事项

(一)市房屋管理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管理。

(二)丽水经济开发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信息系统、业务规则、办理程序等由市房屋管理局管理,开发区房屋产权登记所作为市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的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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