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的精神,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生态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逐年提高,全市各地大力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部分工业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农村饮用水安全、农产品安全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不到位等,已经成为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努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施“两创”总战略为动力,深化“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突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城乡统筹的环境保护格局;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和农民群众环境意识进一步得到改善、提高。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

――农村区域性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覆盖率达85%。

――完成年存栏猪100头(牛1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任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化肥施用强度降低5%,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量比上一年提高5%,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75%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0平方公里,完成万里清水河道建设800公里,其中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长度占80%以上。

――村庄绿化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90%,行政村生态葬法覆盖率达90%。

――全市80%以上的乡镇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

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把饮用水源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防养殖、种植、旅游等开发活动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结合生态乡镇、生态村、卫生乡镇、卫生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到2010年,全市所有中心镇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到2012年,全市各湖库周边的中心村以及地处生态环境优化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的乡镇,应建设较为规范、处理效果较好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60%;符合纳管条件的城郊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地理环境复杂村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户、连片等低成本、易管理、处理效果好的生物、沼气工程等适宜技术进行处理。加大对“农家乐”的环境污染监管力度,新建的“农家乐”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现有的“农家乐”须结合当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的有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城镇周边交通条件较好的乡、村要进一步推广户集、村收、乡镇中转、县城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部分偏远山区乡、村采取户集、村收、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模式进行处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镇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禁止农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环卫长效保洁管理制度,推进农村环境保洁制度化、长效化,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开展改水改厕,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推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少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边远农村转移,防止“十五小”“新五小”在农村死灰复燃。加大农村工业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力度,大力引导、鼓励农村中小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集中,实行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认真实施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分方案,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

和养殖小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通过发展推广“猪-沼-果(菜、鱼)”的种养结合模式和积极探索清洁养殖和微生物发酵床等技术,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和水环境的功能要求,按照布局科学,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开展水产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污染状况,制定污染防治对策,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综合治理,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与防治能力。继续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到2012年,全市每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面积200万亩,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100万亩以上。推行农田间作,发展立体农业。把发展生态农业作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途径,充分利用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污染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积极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对污染严重、难已修复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用途,对可能影响土壤的污染源要实施监控,对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矿废弃场等区域要开展土壤监测。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市场流通和使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积极回收农用薄膜,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示范创建。

把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维护我市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功能稳定。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人为生态破坏;继续实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发挥林业生态系统的屏障作用。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流域沿岸和庭院绿化,实现村庄周边和住宅四旁的绿化美化。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沟渠清淤、清洁、养鱼、养萍等水体生态修复行动,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体生态功能。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加大查处乱砍乱挖滥采古树名木、珍贵药材、珍稀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

深入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绿色系列创建等活动。把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实现途径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到2012年,全市80%以上的县(市、区)、乡镇建成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和生态乡镇;创建市级绿化示范村350个,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任务;创建绿色矿山10座;需治理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90%,行政村生态葬法覆盖率达9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45%以上。力求通过一系列创建活动的开展,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农村生态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民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比例应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从当地土地出让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和省财政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中分别按不低于5%、20%和30%的比例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的创建和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巩固和提高。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应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示范创建的投入,市、县二级均要建立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激励机制。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并通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命名的乡镇,市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创建工作经费。同时,各县(市、区)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助。其它生态创建工程中的市级生态示范点的补助,除莲都区视绩效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外,原则上由各县(市)从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三是鼓励和引导农民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有利于我市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生态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任务分解、责任到人、明确时限、严格奖惩的要求,整体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牵头制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以奖促治”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办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抓好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镇(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镇(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推进计划;水利部门牵头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河沟池塘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部门要牵头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林业部门牵头抓好生态公益林、村庄道路、庭院绿化和村庄周边、住宅四旁的绿化美化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宣传、发改、经贸、科技、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在中心镇、建制镇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五是强化责任,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态市建设和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探索创新,破解重点难点。综合运用科学规划、法制保障、政策扶持、社会管理以及科技支撑多种措施,全面、系统、科学地破解农村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河沟池塘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修复等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农村环保产业,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四)加强对农村、农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环保知识宣传,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关环保知识及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二是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采取悬挂警示挂图、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环保知识、技术和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整治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让村民在家门口便能接受到环保宣传教育。三是积极指导农村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教育孩子从小树立环保意识,通过学生影响家长,带动家庭、社会。四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及时解决处理好环境纠纷,激发村民了解环保知识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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