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2012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10〕6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2012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6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2012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丽水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2012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四)《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五)《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
(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房发〔2009〕219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
(十一)《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十二)《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二条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为丽水市区,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
第三条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丽水市市区城镇非农家庭,列入住房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型、不同对象进行分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
第二章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第四条基本情况
在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同时,2006年起,丽水市廉租住房制度正式实施。到2008年底,共有233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保障。2009年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保障范围,当年保障247户,实现了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保障目标
第五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努力构建和谐人居环境。
第六条基本原则
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政府财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标准,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优先保障收入最低、住房最困难的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障重点从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过渡,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住房困难程度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方式。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发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实行发放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既给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家庭以充分的市场选择权,又使部分特定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位。
第七条保障目标
根据已建立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情况,以及廉租住房申请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情况,经测算,到2009年底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约1100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约2000户。
(一)总体目标。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寓等,建立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主要目标:
1.对扩大保障范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申请一户解决一户,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2.建设、提供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和600套廉租住房,基本满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申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居住需求。
3.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努力提升居住环境。
(二)年度目标。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区分缓急、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丽水经济发展水平,确立未来三年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
2010年,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200户,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约200套);积极推进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万平方米(约500套);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厂区土地建设农民工公寓,不断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2011年,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做到应保尽保,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400户,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约200套);积极推进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万平方米(约500套)。
2012年,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其中2010年开工的廉租房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万平方米(约700套)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同时新开工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万平方米。老小区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章规划布局
第八条结构布局
廉租住房。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逐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规划期内,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约1100户,其中,租金补贴约700户,实物配租约400户。
经济适用住房。通过集中专项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等方式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规划期内落实约1500套。
第九条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共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9万平方米,总规模约12万平方米,按平均容积率1.5~1.7计算,考虑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土地约120亩左右。在用地布局时,相对均衡分布,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以及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减少居民生活成本。尽量选择拆迁难度较小、开工较为容易的用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加快土地落实和开工建设的进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保障要素供给
(一)完善住房保障资金供应体系。市财政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市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采用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贷款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体系。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三)落实住房保障配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捐赠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健全组织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市住房保障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管工作,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和项目建设;发改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国土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完善运作机制
(一)健全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逐步完善有关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推进住房保障管理职能延伸到街道、社区,加强对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家庭的定期审核和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加强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居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作用。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加强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坚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到位”的原则,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切实提高居民的住房费用支付能力。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市场管理办法,形成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跟踪管理,及时发布保障性住房房源、销售和租金价格信息,规范售租行为,及时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附件:1.廉租住房需求与供应计划表(略)
2.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住房补贴资金计划表(略)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资金计划表(略)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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