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北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相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北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相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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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北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相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甬政发〔2013〕90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推动江北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江北区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区域下放县级政府的部分行政审批和相关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权区域为江北区的洪塘、庄桥两个街道(中心城区312平方公里以外区域);扩权领域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以及与行政审批权相配套的相关管理权限(主要扩权事项目录见附件)。
二、按照县级政府一个层级整体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未列入本次扩权事项目录,但与扩权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管理权限,相关市级部门也应根据本文件精神及江北区的需求和承接能力,对等配套下放。
三、市级部门放权的方式可根据实际,采取委托区级部门履行行政审批和管理权、扩大在江北区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由市级部门参与江北区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商会审等多种形式。
四、江北区政府应将扩权事项纳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并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运作流程和会商会审机制,实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高效运作。
市级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江北区政府,做好派出机构及其审批事项进驻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积极参与江北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会商会审工作。
五、本文件下发后,要做好放权事项的交接、规范运行和指导监督工作。
(一)落实权限交接工作。江北区政府要组织下属相关部门主动与市级部门对口衔接沟通,及时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编制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确保在权限移交过程中不出现脱节和纰漏。并将已承接事项的名称和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市级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下放事项的放权方式、工作程序、管理规范以及执行时间,加强对放权事项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时根据配套下放的要求,市级相关部门间要积极做好横向衔接,保证相关联的权限同步配套下放,切实为区级部门承接放权事项创造条件。
(二)明晰下放事项的权责。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市级放权部门应与区级部门签订正式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履行职能所需的公文、印章和专业技术服务,并向社会公告。
采取在江北区设置或强化派出机构,向下延伸管理权限的方式放权的事项,市级放权部门应向派出机构充分授权,并为其正常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江北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每一受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执法依据,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会同市级部门加强对下放权限运作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考核。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载该行为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委托机关备案。
市级部门应加强对区级部门的业务监督,适时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委托下放的事项,市级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延续依法委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江北区基本建设项目扩权事项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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