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甬政办明电〔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受强台风“菲特”影响,我市遭受了历史罕见的内涝灾害。为及时排查和消除受灾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住房是民生之要。抓紧做好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是灾后人民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的前提和保障,对稳定民心、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作为当前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按照市委、市政府抗灾救灾总体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隐患检查,分门别类落实相关措施,在保证人民群众“有房住”的基础上,确保住得安全、住得放心。

二、全面开展受灾房屋安全隐患检查工作

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受灾房屋尤其是住宅小区开展一次大检查,全面摸清并准确掌握因灾受损情况。检查的重点是:

(一)受灾房屋被淹部位、深度;

(二)电梯、配电房等重要设施设备;

(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包括有无倾斜、沉降等;周边散水部位及底层地坪有无开裂、沉陷等;被浸泡墙体有无酥裂、起鼓等;建筑物及地下空间底板、顶板、墙体、立柱等主体结构有无倾斜、变形、开裂、扭曲、错位等。

各地检查情况应于10月12日下午4:30前报市住建委(见附表1)。

三、切实做好受灾房屋安全隐患处置工作

根据大检查中所掌握的灾后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各地应根据轻重缓急,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灾后倒房伤人事故。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受灾房屋,必须第一时间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腾空和撤离,并在周边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二)对已鉴定为危房的受灾房屋,应采取应急抢修加固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并督促房屋所有人或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危。

(三)对存在较大结构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确定危险程度的受灾房屋,应及时启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影响正常使用的受灾房屋,应及时组织应急维修,尽快帮助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为切实做好受灾房屋的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灾后房屋安全隐患处置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受灾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及安全隐患排除。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需资金按2:1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资金列入年度危房解危专项预算,先期安排1500万元。

四、加强各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住建委应牵头开展全市受灾住宅小区房屋(含设施设备,下同)大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及解危,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开展督促检查。

县(市)区政府应做好辖区内受灾房屋的检查、维修及解危等应急处置工作。

农办、卫生、文化、教育、贸易、经信、城管、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领域受灾房屋的检查、维修及解危等应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应组织力量抓紧对受灾电梯进行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应主动做好专业设施设备的检查及危险排除、维修养护工作。

五、建立专家技术服务组

各地政府应成立应急处置技术专家服务组,随时为受灾房屋的检查、维修及解危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供各地政府决策参考。市住建委应组建专家库,配合各地政府做好技术保障。

六、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工作,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和房屋安全使用知识普及,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及时公布受灾房屋及后续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误传”、“谣传”。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凝聚全社会合力,共同做好受灾房屋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各地政府应切实做好受灾房屋的后续处置工作,工作落实情况(见附表2)于每日下午4:30前报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各地应明确专人,并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请于10月12日下午4:30前报市住建委(见附表3),联系人:池腾霄,联系电话(传真):8719777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波市城镇受灾房屋(住宅)检查情况统计表

2.宁波市城镇受灾房屋(住宅)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

3.城镇受灾房屋检查及处置工作联系人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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