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有效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建房屋安全使用执法机构或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明确一家统一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执法职能;制定各行业职能部门及街道(镇)、社区的工作职责,强化人、财、物保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形成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2.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外);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危房解危工作;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技术专家组;做好房屋安全培训的组织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街道(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受理房屋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按当地政府确定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街道(镇)做好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信息建档工作;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检查监管、日常维修、解危及应急处置(直管公房监管职责已移交街道或镇的,由街道或镇负责)。

3.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贸易、经信、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内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监管工作;规划、城管、工商、安监、公安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监管和行政许可工作。

(二)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

1.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住宅(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监管工作;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信息汇总建档工作;组建房屋结构安全技术专家库;组织编制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导则,开展房屋安全专项培训。

2.市级相关部门: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规划、城管、工商、安监、公安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监管和行政许可工作。

(三)房屋所有人的职责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

各街道(镇)一级的政府应按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并纳入日常管理体系,确保发现问题后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为确保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到位,应着力建立健全以下七项制度:

(一)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

每个社区应划分为若干个大网格,配备1名片区监管员,每个大网格再分若干小网格(建议以20幢房屋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一小区为单位),配备1名房屋安全管理员,每个片区监管员联系5~6名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安全管理员可依托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或实行服务外包。

(二)日常巡查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在册危房、1998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小区)的房屋安全巡查。在日常巡查中,应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违法违规装修以及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作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在24小时内上报片区监管员。在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天气来临之际,应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片区监管员需通过住建部门统一组织的房屋安全专项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员及片区监管员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

(三)高效执法制度

安全管理员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片区监管员,片区监管员应第一时间赴实地查看核实,并在24小时内上报街道(镇)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依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地坪标高监管确保房屋安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入执法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处置。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应按省、市行政职能下放有关要求,将本部门行使的房屋安全使用行政处罚职能,委托或下放给辖区政府确定的统一执法机构行使。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政府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本区的执法机构,并完成与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下放职能的交接工作。在相关交接工作完成前,涉及房屋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原有模式执行。

(四)应急处置制度

对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进一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街道(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紧急情况下,辖区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进行直接委托检测及安全评估,相关经费纳入专项应急经费。若发现房屋已属非常危险时,街道(镇)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人员撤离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

(五)安全信息建档制度

市住建委应明确房屋安全信息建档基本要求,开发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立统一平台,与公安、城管等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住宅房屋(小区)的安全信息建档;县(市)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贸易、经信、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的非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建档。规划、城建档案部门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六)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市住建委应通过房屋安全管理员及片区监管员上报信息、群众来信来电、网络投诉反映等各种渠道,及时掌握房屋安全检查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分解责任,跟踪督查落实办理情况,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为房屋安全检查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和街道(镇)三级管理网络。对玩忽职守未及时上报或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已尽责,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把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14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二)加强考核督查。每年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街道(镇)及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街道(镇)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社区的年度考核,通过层层考核,确保检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日常宣传。要充分发挥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社区及街道(镇)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宣传员作用,教育引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维护房屋使用安全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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