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衢政发〔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条节能评估、审查应遵循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市及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和审查;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和审查。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联合行文上报。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上报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市本级(含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及巨化集团公司)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各县(市、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见附件2);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八条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决策咨询程序过程中应当进行用能预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的基本材料之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决策咨询预审意见作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供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基本条件,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用能预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材料之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审批、核准,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工业投资项目不得签发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核准,用地主管部门不得供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开发区(园区)、发改、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节能、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参考。

节能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六)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七)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六)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

(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八)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节能专项验收和跟踪管理。在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对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由节能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作出该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予以撤销。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十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3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及格式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4.衢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标准

5.千吨标煤折(换)算方法

6.节能评估和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内容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项目由来

第二节评估依据

第三节评估内容

第四节评估重点

第五节评估原则

第六节评估目的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一节项目地理位置

第二节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节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节项目产品方案

第五节项目原辅材料消耗与供应方案

第六节项目工艺技术方案

第七节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设施配置方案

第八节项目用能方案

第九节总图布置

第十节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

第十一节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节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第三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一节行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性评估

第三节规划符合性评估

第四章区域能源供应保障评估及能源消费预测

第一节区域能源消费状况分析

第二节区域能源供应保障程度评估

第三节区域能源新增量与节能目标预测

第五章建设单位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分析评估(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一节现有项目概况

第二节现有项目生产情况

第三节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评估

第四节现有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评估

第五节现有项目的用能系统评估

第六节现有项目能耗指标核算及能源利用效率评估

第七节现有项目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项目总图布置评估

第二节项目产品方案评估

第三节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方案节能评估

第四节主要用能工艺(工序)节能评估

第五节生产系统主要用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六节辅助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节附属生产系统节能评估

第七章项目能源利用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项目能源消耗量核算

第二节项目能源消费结构与成本分析

第三节项目能源流向及能量平衡分析

第四节项目能效指标核算与能效水平对标分析

第五节项目改、扩建前后主要能效指标对比分析(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第六节项目能源消耗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和实现节能目标的影响分析

第八章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节能技术措施及效果评估

第二节单项节能工程评估

第三节节能管理措施评估

第九章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一节项目评估结论

第二节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合理用能建议

第三节综合评估结论

二、附件要求

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内容是编入报告正文还是作为附件编排:

(一)地理位置图

(二)厂(场)区总平面图

(三)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四)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

(五)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

(六)能量平衡表及能流图

(七)评估报告中涉及到的相关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件

(八)使用专家判断法时,专家组成员的意见作为评估结论的附件

(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摘要表

(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格式要求

(一)页面设置

基本页面为A4纸,纵向,页边距为默认值,即上下均为2.54cm,左右为3.17cm;如遇特殊图表可设页面为A4横向。

(二)正文

正文内容采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文中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及符号表示;文中数字能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均采用TimesNewRoman字体。

(三)图表

文中图表及插图置于文中段落处,图表随文走,标明表序、表题、图序、图题。

表格标题使用四号宋体,居中,表格部分为小四或五号楷体,表头使用1.5倍行距,表格内容使用单倍行距;表格标题与表格内容、表格与段落之间均采用0.5倍行距;表格注释采用五号或小五宋体;表格引用数据需注明引用年份;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

(四)体例样式

封面式样、著录项首页样、次页样张分别见图1、图2、图3。

(五)打印装订

节能评估文件应采用双面打印方式打印装订。

评估项目名称(二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一号黑体加粗)

建设单位名称:(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单位名称:(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盖章)

评估报告完成日期(三号宋体加粗)

图1

建设单位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四号宋体)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四号宋体)

图2

评估机构责任表(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姓名

专业

职称

签字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

图3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报告表(二号宋体加粗)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四号宋体)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四号宋体)

评估机构责任表(小二号黑体)

评估项目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名称(三号宋体加粗)

(节能评估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姓名

专业

职称

签字

项目负责人

报告表编制人

报告表审核人

(此表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参与人数编制,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目能源利用和能源水平评估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能耗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节能措施评估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结论与建议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附件4

衢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转报省经信委: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二、无第一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

(一)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浙江省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的,予以审批通过(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转报省经信委(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

(二)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虽高于浙江省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但低于衢州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年耗能5000吨以下项目予以审批通过;年耗能5000吨以上项目,在明确承诺淘汰项目所在区域相应落后产能进行用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或项目所在企业通过对原有产能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量冲抵部分能耗,有效降低新上项目单耗,予以转报省经信委审批。

(三)对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衢州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但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骨干项目或产业链补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域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项目业主承诺通过同步淘汰落后产能方式确保达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浙江省2015年控制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通过(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转报省经信委(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其他达不到相应标准和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转报省经信委。

三、浙江省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0.8吨标准煤。衢州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1.84吨标准煤。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节能审查标准。

附件5

千吨标煤折(换)算方法

一、常用能源折算方法

(一)电力:本《办法》所涉及电力能耗折算,除计算单位产品能耗外,均采用等价值方法换算,折算系数为:1000tce=320万千瓦时。

(二)天然气:1000tce=82.35万立方米。

(三)饱和蒸汽:1000tce=11100吨。

(四)过热蒸汽:1000tce=10000吨。

(五)柴油:1000tce=578.5吨。

(六)汽(煤)油:1000tce=617.8吨。

二、建筑领域换算方法

本《办法》所涉及千吨标煤建筑规模,具体换算方式如下:

办公建筑是指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商场、影剧院(大会堂)、娱乐场、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宾馆(饭店)、教育、科研、医疗、医疗、卫生、邮电、通信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建筑,按照上述比例关系进行折算,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应按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附件6

节能评估和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二、节能报告书(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

四、涉及落后产能淘汰置换的项目,应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项目业主落后产能淘汰承诺意见;

六、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