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步伐,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城镇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全面完成对2014年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为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鉴定费用由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并通过“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上报鉴定结论为C、D危险等级的住宅房屋信息。
二、编制治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2015年工作计划。要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组织领导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2015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后上报省政府。
三、落实2015年度治理改造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明确2015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具体项目和目标任务,完成已经鉴定为危险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率达到20%以上,同时要对治理改造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四、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制定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配套政策,明确改造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治理改造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住建部门要利用人员、技术等专业资源优势,做好指导、检查、服务和监督工作;经信、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商务、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房屋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将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计划列入同级财政投资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将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城市建设资金重点向危旧住宅房屋改造工作倾斜。
六、健全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和相关使用人为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建立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全覆盖、网格化的日常巡查制度,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行“一楼一档”动态管理。要督促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报告备案制度,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最大限度消除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附件:2015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鉴定任务分解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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