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共建生态家园相结合,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构建农村宅基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管控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聚集区、市西区管委会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需要和区域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居民点,认真制订农民建房分区控制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其中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块主体、市国土局等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等工作,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农民建房限制建设区是指根据村庄布点规划,对规划确定的迁并自然村停止新建、扩建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农民原址拆建和改建住房,但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农民建房允许建设区是指在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村庄居住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规划实施,进行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建房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等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农民建房涉及中心城区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市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年度农民建房涉及需要调整相关规划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

(二)认真编制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编制要与村庄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分期分批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国土部门。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市管核销”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移管理重心,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建房供地审核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的国土所审核,农民建房供地审批由县(市、区)政府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建立农民建房用地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系统,并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实行全程监管、抽查并对审批结果备案。农民建设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市政府审批权限,市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涉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组件报批农民建房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部门要按照年度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专项指标,合理安排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上年末向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下年度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县(市、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五)整合资源,进一步推进农民建房。

各县(市、区)要加大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平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工程和新农村建设,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科学设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盘活村庄现有建设用地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

(六)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国土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组织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衢委办〔2012〕108号)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同时收回该乡镇(街道)农民建房供地委托审批。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该行政村农民建房供地审批。积极探索并推行拆旧建新的宅基地审批机制,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宅基地的建房户,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予核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努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各县(市、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审批流程,切实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国土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审批结果公示、批后监管等制度。

(四)强化民主管理。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宅基地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与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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