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先后获得了“全国见义勇为城市奖”、“全国见义勇为工作组织奖”,涌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平安绍兴、和谐绍兴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见义勇为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绍兴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践行“枫桥经验”,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需要政府主导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必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宣传部门:要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培育推荐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公益宣传力度,主动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及社会其他宣传平台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对奖励、优抚、保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新闻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治部门:要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列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指导督促各级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调查、确认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保障工作,帮助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及时依法查处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多警种协作机制,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见义勇为工作站,落实分管领导,纳入派出所等级化考评内容,加强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评残评烈核查申报并落实抚恤补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慈善救助范围和力度,每年将因见义勇为导致家庭困难人员列入年度慰问对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以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对全国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获得省、市、县级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同级劳模的医疗待遇。
卫生部门:要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得到积极的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根据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意见,适当予以减免、缓交医疗费用,所减免的医疗费用由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教育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教育保障工作。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接收。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获得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中考加分具体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财政部门:要将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见义勇为经费专款专用。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见义勇为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质监部门: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建设部门:负责帮助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
总工会:对全国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获得省、市、县级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同级劳模的医疗待遇。
共青团、妇联、残联:负责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维权工作,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和事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相应荣誉。
三、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工作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新增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为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在已设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建立以“政府主导、公安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体制,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金会一般应设在公安机关,并落实人员力量配备。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人员力量配备。
(二)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坚持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基金会为辅”的保障原则,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与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大力推进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建设,努力扩大基金规模,使之与政府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今年年底前,市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00万元,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规模力争达到500万元,嵊州市、新昌县、越城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规模力争达到200万元。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可视情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进一步强化奖惩保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力度,市级每年集中组织1—2次表彰活动,县级集中表彰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重大见义勇为典型即时申报表彰。申报市政府表彰,必须由县(市、区)政府表彰后择优推荐,表彰金额标准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并列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见义勇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有责信访,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