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道路维修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道路维修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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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道路维修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3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道路维修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
道路维修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为统筹协调越城区行政区域的道路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线地埋挖掘等工程建设,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道路经常破挖、影响市民出行等问题,切实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好,缓解道路交通压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范围
(一)区域范围:越城区行政区域(含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城镇规划建成区。
(二)项目范围: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人行道、雨水管道)及路灯、行道树等各类附属设施。
(三)工程范围:道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的改造、大修、中修工程;供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地埋挖掘工程。
二、统筹内容
(一)计划统筹。协调中长期项目计划。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越城区政府、市直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等道路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道路管理单位”)以及供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信息等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管理单位”)在对管辖区域内的道路及附属设施、配建管线进行基础数据摸排的基础上,编制中长期项目计划(3年)。中长期项目计划应与道路发展规划、管线专项规划相衔接。
协调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道路管理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中长期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道路维修项目计划、配建管线项目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对不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对临时性、应急性的追加项目,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二)实施统筹。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契合实际需要,符合交通出行及规划、建设、挖掘等许可要求,做到地上与地下相衔接。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协调、检查。
(三)进度统筹。对确定实施的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进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工。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开竣工时限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
三、统筹组织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越城区政府及各管线管理单位参加的道路维修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市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履行道路维修统筹工作总牵头职责,下属市政管理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城市道路维修项目计划由市建设局牵头协调,公路维修项目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地下管线规划和配建由市规划局牵头协调,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由市公安局牵头协调。
(二)联席会议职能
1.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道路维修项目计划、交通组织、实施进度、推进措施等;明确道路维修项目的开完工时限、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
2.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会议纪要、媒体公告、下达目标责任、定期不定期通报等形式,抓好联席会议明确事项的落实工作。
3.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道路维修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督办。一次交办未落实的事项,报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两次督办未落实的,报请相关部门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统筹程序
(一)计划上报
1.各管线管理单位于每年8月1日前向相关道路管理单位上报下一年度配建管线项目计划,道路管理单位联合各管线管理单位拟订下一年度道路维修项目计划,并于8月20日前反馈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管理单位根据道路维修项目计划,于8月31日前作出相应配建管线项目计划调整,并报道路管理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
2.道路管理单位根据年度道路维修项目计划,编制拟实施项目及资金计划,于9月15日前上报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财政资金情况、项目性质和规模,于9月30日前分类确定下一年度的道路维修项目(省级公路计划项目另行追加)。
3.对不与道路维修同步实施的管线项目,开挖单位应于8月31日前上报道路管理单位,在道路管理单位初步同意的基础上报规划管理部门。
4.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管线管理单位的配建计划,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地下空间实际情况统筹管线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初步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反馈各管线管理单位。
(二)统筹协调
道路管理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确定的道路维修项目计划及配建管线项目计划上报公安部门进行交通组织统筹,根据公安部门的初步统筹计划,联席会议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避让、相互配合”的原则,协调项目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组长、副组长单位会议,确定项目统筹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议。
(三)监督执行
年度道路维修项目计划、配建管线项目计划及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由联席会议确认并下达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定期媒体公开制度,在年度道路维修计划及非维修道路的配建管线项目计划形成后,及时在市级相关媒体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维修统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统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落实。
(二)相关管理单位要进一步缩短道路维修项目审批时间,对在现有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上开展的大、中修道路维修项目,不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要简化资金落实和拨付程序。
(三)管线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要采取同步建设、预建沟槽(或预埋管道、预留通道)等措施,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避免出现重复破路现象。
已出让或拟开发地块,规划部门应会同管线管理单位事先明确各类管线通道,避免多次或多处开挖周边道路。管线管理单位应主动对接道路管理单位,在制订道路维修计划时一并考虑。
(四)各区域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城市道路、街坊(庭院)、老小区道路及附属雨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因日常养护不到位导致经常性的大、中修。
道路管理单位在审批现有道路配建管线挖掘申请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中修道路竣工3年内原则上不得破挖。因特殊情况需要破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联合治超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城市道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从根本上减少道路破损,降低道路维修总量,切实保障道路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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