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综〔20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绍政办综〔20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进一步维护区域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稳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有效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区域经济金融安全,增强企业及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有效遏制失信抬头之势。
二、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协调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快速反应,坚决有力。一旦发现逃废债苗头,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务必及时摸清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有力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三)密切配合,依法打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重点打击对象
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债、严重损害区域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行为。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恶意逃废债行为:
1.通过藏匿、转移资产或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2.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的;
3.以虚假破产等形式逃废债务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义务的;
5.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等;
6.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与借款人串通恶意起诉金融单位,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7.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资产的;
8.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9.金融机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10.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及职工应依法配合但未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执行等工作,导致恶意逃废债行为得逞,造成现实或潜在重大损失的;
11.其他恶意逃废经济金融债务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章国金、王忠灵任召集人,市帮扶办(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徐明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调度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五、职责分工
1.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统筹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分析、研判工作情况和走势,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举措;对恶意逃废债企业进行严厉打击,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恶意逃废债案件的立案、情报信息收集和案件侦破工作;依法有效控制逃废债事件犯罪嫌疑人,确保相关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上报市政府。
2.市帮扶办(市经信委)。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负责收集、监控企业动态,深入摸排和发现涉嫌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3.市金融办。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负责收集、分析金融机构反映的有关企业恶意逃废债线索,并及时报送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案释法,倡导诚信,震慑犯罪。
5.市发改委。积极履行市信用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时利用信用绍兴网站等平台,公布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在全社会营造“重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的浓厚氛围。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涉嫌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另设企业和对外投资参股的情况,依法不予受理有关涉嫌企业和个人新设企业的请求。
7.市中级法院。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加快经济金融债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及时组织实施对事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各类资产保全,协调落实异地法院对企业的资产保全;严格防范经济金融债权案件中的担保人恶意脱保行为;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严厉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员,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8.市检察院。督办指导逃废债案件的批捕、起诉和立案监督等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逃废债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9.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涉嫌恶意逃废债企业和个人纳税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等的查处工作。
10.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管控,及时收集信息;及时更新全市信用体系黑名单,完善黑名单运作机制。负责监控逃废债企业和个人的支付结算、资金流向等情况,依法对涉嫌逃废债企业和个人的开户、支付结算业务等采取暂停和延长办理等限制性措施;协调债权金融机构在征信系统中备注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1.绍兴银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1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建立风险企业日常监控机制,密切关注相关企业各种非正常经营活动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苗头和信息,重点关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动向,及时上报企业逃废债行为;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防范企业以逃废金融债务为目的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联合制裁措施。
13.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区域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体系,监督、上报、配合查处本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完善“黑名单”制度。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定期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金融机构宣传栏等媒体上曝光。
(二)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金融机构等要形成合力,严厉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制裁措施主要有:
1.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境)等强制措施;
2.不新开账户、不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
3.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享受政策扶持;
4.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发票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6.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不予参与评优评先;
7.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8.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过程中,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9.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10.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组织对犯罪嫌疑对象的资产进行审计核查,依法冻结、扣押、查封涉案的所有资产,依法对境外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管单位或牵头单位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公安部门配合;
11.其他惩戒措施。
(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法律研究和日常工作沟通,做到工作联动、形成合力。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债务金额大、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后果严重的,各地公安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牵头,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对涉嫌犯罪逃匿在外的原债务人,要加大追捕力度,尤其是出逃至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出国(境)缉捕与规劝相结合的方法,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从快起诉,对重大案件要视情提前介入;法院要及时受案,并依法加快立案、审理、判决,加大对相关债务和财产的执行力度,震慑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底前)
1.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2.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3.广泛开展恶意逃废债基础排摸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至11月)
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各类宣传工作;
2.根据排摸情况,分门别类拟定具体案件的处置意见和方案;
3.依法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收;
4.加强法律研究,对恶意逃废债案件集中攻坚;
5.开展重点案件集中审判和执行活动;
6.对失信行为人常态化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绩、经验、教训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和工作运行机制,按照“积极稳妥、有力有效”的要求,对排摸的情况逐案进行分析,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方案,确保重点突出,严厉打击;通过多种措施推进问题解决,防止简单处事。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重点、难点案件处理的领导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分管负责人要重抓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具体实施。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四)强化督导检查。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阶段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对策举措,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对拒不接受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