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16号 ---|--- 颁布日期:2011-01-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16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制订的《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要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征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当93#汽油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超过每升6.88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当93#汽油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超过每升7.68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元;当93#汽油价格持续15天达到或超过每升8.48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3元。以后依次类推。反之93#汽油价格持续15天下降达到上升的同等额度时,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
四、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出租汽车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20号)中的《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