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09〕185号
颁布日期:2009-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8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自建房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对农户可以收取每户600元的建设改造费用。剩余部分工程费用按照“村出一点、供水企业出一点”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民自建房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安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造价收取。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供水设施由市水务集团建设的,建设安装费用要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在不高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结算。管道燃气设施由市燃气集团建设的,建设安装费用按照每户3500元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有线电视设施由中广有线绍兴分公司建设的,建设安装费用按照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于农村联建式或多层公寓式等住房,表前供电设施建设,采用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使用电力电缆的,由住房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架空线路造价部分的费用。通信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原信息产业部、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规定执行,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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