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5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办发〔201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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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2015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即低于24245.1元(台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公布的2014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082元,下同);
3.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44082元;
4.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非台州市区户籍,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
2.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3.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44082元;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台州市、区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有关要求。
(二)各县(市)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三)凡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四)台州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咨询电话: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88517813
椒江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8210286
黄岩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4273129
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9870205
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保障房管理科8852398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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