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发〔2011〕18号 ---|--- 颁布日期:2011-04-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台政发〔201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发〔20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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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台政发〔201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2011年1月31日,台州市2010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台州经济开发区2010年计划第二批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0〕—0531号批准建设用地2.7913公顷(其中耕地1.4821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市2010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台州经济开发区2010年计划第二批次)。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街道界牌头村、下陈街道巨东村、三甲街道新王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1.椒江区白云街道界牌头村征地面积0.575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2.椒江区下陈街道巨东村征地面积1.1462公顷,其中耕地0.7314公顷。
3.椒江区三甲街道新王村征地面积1.0694公顷,其中耕地0.750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台政办发〔2003〕163号文件规定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水田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安置补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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