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统筹协调发展,力争2014年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环境和经济“双赢”发展,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共建共享”长效机制,努力把台州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持续发展、环境优美洁净、生态良性循环、生活舒适便捷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具体要求,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争取到2014年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创模”考核验收标准。

三、主要考核指标及现状

(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根据环保部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考核指标两大部分,共26项,主要考核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个方面。

其中基本条件3项:(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前一年未有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列。

具体考核指标23项:

1.经济社会指标4项,分别为:(1)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考核要求:逐年下降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考核要求:逐年下降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指标5项,分别为:(1)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3)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3.环境建设指标8项,分别为:(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4)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8)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4.环境管理指标6项,分别为:(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二)指标现状。

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3项基本条件及23项考核指标,台州市2011年度各指标状况具体如下:

(1)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前一年未有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3)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在浙江省11个地级市中排名分别为第4、4和6名;(4)人均收入近三年分别为24429、27212和30490元,环保投入比例为1.75%、1.71%和1.85%;(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分别为0.53、0.51和0.50吨标煤/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6)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分别为37.80、37.52和33.19吨/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但SO2指标2011年排放强度相对2010年有上升趋势;(8)近三年市区空气优良率分别为99.2%、97.2%和97.5%,主要污染物浓度小于国家规定限值;(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ph不达标;(10)各断面年度水质功能区达标率为20%,部分入海断面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到省考核要求;(11)近三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分别为56.6、57.1和56.1分贝,均能达到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的要求;(12)近三年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5、66.2和66.5分贝,达到交通干线噪声要求;(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4.27%;(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86.06%,污水再生利用率为21%;(15)重点工业企业“三废”排放达标率均在90%左右;(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77.26%;(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1.12%;(18)市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垃圾渗滤液返回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但未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及河流沿线仍存在垃圾乱堆放、环境“脏、乱、差”现象;(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9.79%;(2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2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评率三项指标分别为100%、90%、100%;(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但能力有待加强;(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61.77%;(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100%;(26)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但未被推荐向全国爱卫会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综上,我市有10项指标现状与目标要求尚有差距,主要是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万元工业增加值SO2排放强度2011年有所上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尚未达标及无备用水源、市辖区内水质和跨界断面出境水质未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未稳定达标、未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及部分区域存在垃圾处理处置不到位、“三同时”执行率未达到100%、环保机构能力(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软硬件设施及用房安置等)达不到标准要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未达80%、尚未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或向国家爱委会推荐。

四、主要任务

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为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狠抓各项工作的整改落实,力求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一)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1.继续开展重点区块、重点行业、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整治。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及浙江省铅酸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开展台州市医化、电镀、熔炼、拆解、印染、造纸、制革等七大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源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环境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型的转变。

2.优化调整噪声功能区划分,巩固噪声污染防治成果。加大市区禁噪工作力度;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加强建筑施工场地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夜间施工加大审批和管理力度。

3.整顿市容环境,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执法力度。开展饮食业等第三产业油烟、烟尘和污水整治,确保三产经营户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大力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彻底解决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的现状。

4.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绿色能源替代工程。继续开展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能项目,降低水资源和能源消耗,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和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二)综合治理水环境。

5.按照水环境保护功能区要求,强化水资源管理,规定各种用水额度,保证生态用水量。加强生活用水控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进一步实施雨污分离,加大河道整治力度,确保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6.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截污率,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建设污水再生回用工程,进一步提高再生回用率。

7.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持和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积极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工作,实施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工程,实施“清洁水源”行动,以长潭水库水质安全保护为重点,全面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做到保护区内无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污口、无植被人为破坏、无剧毒农药和过量化肥施用情况,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确保市区饮水安全。

(三)着力防治大气污染。

8.出台完善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全面建成有机废气防治和监管体系,有效削减医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量,基本解决各园区VOC废气污染问题,实现2013年底主城区告别恶臭。

9.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都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0.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年检、抽检)工作,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禁止超标排污车辆上路行驶。

11.强化城市空气综合污染防治。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各类废气污染整治,控制路面和道路扬尘污染,加大基础设施废气污染整治。

(四)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处理。

12.加快危险固废处置中心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转移和处置利用的环保管理,实施转移年度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杜绝危险废物排放,确保危险废物收集率和处置率为100%。

13.努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和渗滤液排放的环境监管,实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4.严格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把“三位一体”准入关,大力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15.出台规划环评等相关实施办法,开展和规范规划环评工作,提高规划环评执行率。

(六)努力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16.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突出监管能力创新,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制,增加编制,完善职能,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7.建立和完善水、气自动监测网,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科技能力创新、提高信息传输能力和环境宣传教育能力的建设。

(七)大力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

18.有针对性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在创模动员阶段,要加大宣传“创模”的目的意义及目标任务,广泛动员广大市民从我做起,积极参与“创模”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模”氛围;在“创模”验收前,重点宣传“创模”活动典型事例、主要做法及所带来的变化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对“创模”的认同感;在“创模”验收后,重点宣传“创模”成效和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对“创模”的认识,巩固“创模”成果。

19.积极拓展宣传教育渠道,大力开展“创模”基本知识和环境意识教育、媒体广告宣传、主题日宣传活动、民意调查活动、环保知识“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并开展环保志愿者服务活动,使“创模”宣传渗透到全社会。

五、实施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分阶段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全面发动阶段(2012年12月前)

成立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各级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台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报环保部评审通过,经市政府颁布实施,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同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要求,着手开始资料建档工作。

召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动员大会,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创模”目标责任书,将“创模”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并督促各责任单位根据责任目标,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明确的目标导向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创建活动中来。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2月—2014年6月)

定期召开“创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创模”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创建体系,抓好年度实施计划的分解落实,各级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到人,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为标准,以市区水环境整治等为重点,加大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道路、绿化、亮化、美化、垃圾处理、管网、污水处理)建设以及河道整治包括护岸绿化、清淤、景观等水生态修复手段的投入力度,做到既有分步重点,又能相互衔接和穿插,环环相扣,逐步提升。高度重视“创模”材料归档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按时规范归档。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创模”办公室反馈实施进度和情况,“创模”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完成质量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难题及时协调解决。定期发布《“创模”工作简报》,报道“创模”进度,介绍经验,总结成绩,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阶段:自查验收申报省级考核阶段(2014年6月—2014年10月)

全面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和巩固提高,市创建办加大暗访抽查力度,组织全市性模拟检查,进行民意调查,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同时按照“创模”标准要求,分门别类做好资料归档备查工作。

邀请省环保厅领导、专家开展审核、验收,并向环保部提交初步审核和推荐意见。

第四阶段:申报迎接国家级考核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

召开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迎检动员大会,迎接环保部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由市领导、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模”领导小组,设立市“创模”办公室和监督协调组、宣传发动组、技术资料组等机构。同时,督促各级各部门相应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司其职,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定任务,定进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别是对尚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的项目,要抓紧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倒排时间抓紧整改,保证在环保部考核验收前达标。同时,把“创模”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在“创模”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创模监督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全市各有关部门通报,定期不定期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差距进行专项通报,并限期督办完成。

(三)完善机制,创新制度。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在确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要统筹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政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落实。在制定区域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计划和重要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保护环境并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努力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形成制度,避免因决策不当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组织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在文明单位、评先创优和星级企业评比等活动中,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创建要求和评比条件。

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制度,把好环境影响审批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各级政府应责成发改、建设、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制,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对可能带来污染的建设项目和工商企业的审批要经过环保部门评估和批准,确保环境保护审批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大投入,确保进度。

“创模”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要强化各项经费保障,设立“创模”专项资金,确保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并统筹用好相关建设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创模”各项关键性工程项目经费的落实。同时,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环保投融资机制,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水等污染物处理的收费制度,制订鼓励投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优惠政策,采取BOT等模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保护工程、城市改造工程等一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创模”各项工程建设,保持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以上,并稳步增长,为生态建设和创模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五)广泛宣传,全民动员。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应将“创模”活动列为宣传报道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做到报纸有文、电视有像、电台有声,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让公众了解我市环境状况,使“创模”工作家喻户晓,在全市掀起“创模”的高潮。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在各社区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网点,及时反馈全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动态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参与度和满意率。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浙江生态日等纪念活动,突出宣传“创模”的重大意义,在市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创模”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牌,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创模”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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