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台政办发〔201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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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及时动态掌握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台州市区2011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149.8元(201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83元的60%)。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862.35元(201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83元的45%)。
(三)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5平方米(含16.5平方米)或2人以下(含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标准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149.8元(201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83元的60%)。
四、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的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住房保障“两类”对象。
(三)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咨询电话: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88517891
椒江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8210286
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局84273093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82409073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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