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 文号:浙温运〔2011〕148 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温运〔2011〕148号
各科室、大队,市区各出租客运企业:
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信用建设,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政府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信用表彰等四个项目。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2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2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得分在1000分(含1000分)以上,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1000分以下,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得分在600分(含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且没有本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1.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3.单车信用考核合格率低于70%的;
4.因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原因导致行业不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拒不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需考核材料,或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6.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交通厅或省运管局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8.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以及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所需材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考核周期。每年汇总一次,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信用考核结果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五条被考核企业发现其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异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信用考核最终结果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文明企业评比、奖励及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出租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其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整合,直至依法吊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为9652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反馈并做好记录。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在信用考核工作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企业名称:得分:
项目考评
内容标准分数
1000分序号扣分标准扣分得分
(一)
经营
信用
450分经营
管理350分,扣完为止。350分1未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车辆检查、投诉接待处理、奖惩等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出租汽车车主管理制度;出租汽车承包人管理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的,每项扣5分。
2未建立出租汽车车主、承包人、驾驶员管理档案和台账的,每项扣20分;档案和台账记录有缺失、不准确的,每档扣2分。
3未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合同的,每份扣1分。在合同期内未妥善保管好合同,每份扣0.5分。
4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行业报表和有关信息的,每起扣5分。
5未按要求建立每月车辆违章、投诉、好人好事等台账,台账不齐全的,每项扣5分。
6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缺席一次扣5分。
7配合车载终端设备故障召回、维修工作不得力的,每起扣2分。
项目考评
内容标准分数
1000分序号扣分标准扣分得分
安全生产管理80分,扣完为止。80分8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30分。每缺一项扣5分。
9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50分。未落实的,每项扣10分。
10责任事故死亡率达到0.08的,扣20分;责任事故死亡率每上升0.01的,再扣5分。
经营条件20分,扣完为止。20分11办公场地小于50平方的,扣5分。
12未配备运营、机务、财务专职管理人员的,每缺一人扣5分。
13未配备传真机、电话、可上网电脑的,每项扣5分。监督电话未向社会公布的,扣5分。
(二)
市场
信用
350分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350分,扣完为止。350分14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5%(含5%),扣20分;
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5-10%(含10%),扣50分;
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10-20%(含20%),扣100分;
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20-25%(含25%),扣200分;
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25-30%(含30%),扣350分。
(三)
服务
信用
200分服务
质量150分,扣完为止。150分15月平均有责投诉率达到22%的,扣20分。有责投诉率每升1%,加扣5分。
16月平均道路运输违法率达到7%的,扣20分。道路运输违法率每升1%,加扣5分。
17交通治安违法行为超过3起的,每起扣5分。
项目考评
内容标准分数
1000分序号扣分标准扣分得分
媒体
曝光30分,扣完为止。30分18企业管理、经营不善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9企业管理、经营不善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
20企业管理、经营不善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服务
承诺20分,扣完为止。20分21没有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或服务承诺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2未公开服务承诺内容或监督投诉电话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四)
信用
表彰
200分政府
表彰和良好的经营
情况
200分,加满为止。200分23企业直接经营出租汽车数量占本企业出租汽车总数比例达10-20%(含10%)的,加30分;
企业直接经营出租汽车数量占本企业出租汽车总数比例达20-30%(含20%)的,加50分;
企业直接经营出租汽车数量占本企业出租汽车总数比例达30%以上(含30%)的,加100分。
24被交通部表彰或评为先进企业的,每次加30分。
25省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0分。
26被省交通厅、省运管局表彰或评为先进企业的,每次加20分。
27被市交通局、运管处表彰或评为先进企业的,每次加10分。
28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突出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表扬并查证属实的,每次加10分;
29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突出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表扬并查证属实的,每次加15分;
30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突出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表扬并查证属实的,每次加20分。
31组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评认可的品牌车队,车队车辆数达到15辆得20分,每增加10辆加5分。
32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签订统一经营管理合同,每份加0.1分。
33建立出租汽车二级监管平台的,并运作良好的加10分。
填表人:填表单位: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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