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 文号:温司〔 2011 〕2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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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司〔2011〕2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劳教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司法行政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司法行政服务统筹城乡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城乡统筹”是市委、市政府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开展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是解决我市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滞后,特别是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参与力量。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要按照“三分三改”,村镇管理体制改革、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建设等统筹城乡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强化服务为民意识、改革创新意识,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各项司法行政职能和资源,着力提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水平,推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法制化建设,为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积极营造有利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环境。
二、全面落实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各项措施
根据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农村工作特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重心下移,积极履行工作职能,全面落实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12项具体措施:
1.为“三分三改”提供法律服务。一是在“政经分开”实施过程中,就农村居民社会成员身份、经济成员身份的识别、确认或争议处理提供相应的非诉讼指导及诉讼法律服务;二是在“资地分开”实施过程中,就资产量化、农用地流转、宅基地置换、农村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等活动中大量出现的法律运用、解释、风险控制等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在“户产分开”实施过程中,就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2.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一是为农房改造资金来源、农房改造主体的设立和运行、乡镇规则及政策方案的拟定、土地取得、宅基地置换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运营和治理、土地征收或宅基地置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把好法律关;三是为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宅基地置换协议、安置房(标准厂房)分配摸文定位现场监督、安置款提存等事项办理好公证服务。
3.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心镇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在培育中心镇,农村人口向功能区和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公共服务向建成区集中、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功能区向新城区提升的过程中,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4.为建立健全农村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提供服务。在理顺党、政、经的关系,明确党员、村民、社员的权利义务,积极构建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村新社会管理委员会向社区居委会的过渡的过程中,为农村新社会管理委员会在建章立制、法律及政策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5.为完善农业经营制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完善农业经营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的过程中,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农业经营主体的贷融资、农业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等提供服务。
6.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在加快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运营和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设立审批及运营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的融资过程,提供章程、协议或审批文件的起草、审查、论证等律师服务;另一方面要为新型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办理好创立大会现场监督公证,农房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7.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针对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和机制建设,发挥好人民调解优势作用,为农村和谐稳定构筑“第一道防线”。组织律师依法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努力化解城乡统筹统合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实现息访罢诉,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8.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等协议公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大会的现场监督公证,规模经营主体信贷担保公证。
9.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合同公证,村民代表大会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表决现场监督公证。
10.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好农村非土地资产股份制改革方案表决现场监督公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创立大会现场监督公证,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户后的户内分家析产协议公证,股权转让、质押、继承、赠与公证,经济补偿协议公证。
11.为农村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在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应援尽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2.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要深入到农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民主法治村”创建力度,为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工作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局班子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掌握好各地工作动态,帮助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专门的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机构,配备好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方案拟定、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统筹办、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统一组织和合理配置好司法行政资源,促进工作重心向农村基层转移。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和市局机关相关职能处室要加强与县(市)区局的沟通协调,主动提供业务指导,安排好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开展。
形成工作合力。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要成立课题专家组,为各级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各地要结合改革发展实际,顾全工作大局,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解决问题,切实推进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人员担任试点村居的法律顾问,进村入户开展好城乡统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各类现场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用,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大局。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主流网络的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充分依托现有司法行政资源,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和有效统筹整合,努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强化直派司法所建设,力争在区划调整后的每个乡镇设立规范化直派所,发挥好直派所辐射和示范作用。要根据辖区人口和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所人员,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作力量,实现“警力下沉”。要整合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职能,把基层司法所、调解组织建设成为司法行政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职能的工作平台。
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局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落实、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分析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阶段性效果评估。
制订实施细则。市局机关职能处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出台专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司法行政服务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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