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委 | 文号:温住建发〔2011〕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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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1〕183号
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市瓯江口新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将于10月6日起开始执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公共建筑:建筑总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节能审查;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五倍以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居住建筑:建筑总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节能审查;在基准建筑规模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在基准建筑规模二倍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以及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四、我委将建立评审专家库,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专家,原则上要从专家库中产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机构:温州市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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