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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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等单位制定的《舟山市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舟山市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市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
为改善渔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房改造和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渔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委〔2009〕5号)总体要求,决定在辖区内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开办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为使该项业务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舟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渔农民发放的渔农村住房贷款。渔农民是指从事渔农业生产经营或户籍在渔农村的自然人。
第三条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各级所属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商品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渔农民。
第七条贷款范围
(一)渔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范围:渔农户购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统一规划建造的住房。
(二)贷款可以采用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二种方式,土地必须为国有性质(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采用现房按揭的二证必须齐全(房产证、土地证)。
第八条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舟山市渔农民;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房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能够支付贷款人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款的7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款的4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渔农户发放住房按揭贷款。如按拆迁搬迁等政策进行安置的渔农户一次性可申请分配多套住房时,则每套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享受首套房比例。
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执行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房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
(二)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含)。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的规定执行。
(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对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但已拥有两套房的(包括正在购买的住房也统计在内),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如按拆迁搬迁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的渔农户一次性可申请分配多套住房时,则每套住房的贷款利率可按首套房优惠利率享受。
(五)贷款期间,遇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从其规定调整。
第四章担保及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借款人向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渔农民现房按揭贷款的,必须有符合主体资格和满足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条件的第三方作过渡性担保,待完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还款频率可选择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方式,具体由贷款人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支出情况后,确定还款方式。
第五章基本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开办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行社与项目实施方签订“按揭贷款意向协议”。同时审查项目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贷款推荐。渔农民需要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先由本人向项目实施方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实施方对其进行初步审核,把符合条件的渔农民推荐给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经项目实施方推荐后,渔农民向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4.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首付款支付凭证;
6.其他贷款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审核、审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行专人负责,对渔农民申请的住房按揭贷款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贷款人应严格执行面谈制度,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贷款审批结束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相关方当事人要当面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及出帐。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及时办理。经放款管理岗审核合格后,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按揭贷款资金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交易对象,支付后按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渔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该类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定期进行贷款跟踪检查和走访,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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