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文号:渝公办[2009]50号
颁布日期:2009-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公办[2009]50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一次性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包括全产权房、按揭房、二手商品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含境外人员),购房人、配偶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准予迁入购房地入户,不受学历限制。购买主城九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商品房,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7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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