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坚持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的原则。对界址不清、面积不准,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不得登记发证。
(三)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以土地所有权权属范围为界限,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面积、用途登记发证。对于权属确有争议的,必须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工作,以重新调查的成果为依据登记发证。
(四)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权属有争议的,要加快权属争议的调处,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于争议问题在现阶段不能解决的,纳入争议宗地予以处理。
三、加强配合,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面积及耕地面积,推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要积极支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提供“二调”数据时要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因田土坎和其他因素增加的耕地面积,以确保登记发证数据的准确。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