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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部分重点辐射源单位监管权的通知
渝环〔201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重点辐射源单位的通知》(渝环〔2012〕6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发〔20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下放部分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监管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监管的工业Ⅲ类放射源和医用Ⅱ、Ⅲ类放射源单位(共8家,名单详见附件)的日常监管权下放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今后新审批的工业Ⅲ类放射源和医用Ⅱ、Ⅲ类放射源单位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行日常监管。
二、各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相应辐射源检查大纲、检查频次,按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应依法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辖区内辐射源监督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报市环保局。
附件:下放监管权的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名单附件.doc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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