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13〕87号

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黔江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促进优化人居环境,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在主城九区试行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在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展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现将《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30日

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

评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维护消费者的环境权益,促进“宜居重庆”建设,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及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其他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第四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实行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公众参与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贯穿于项目环境管理的全过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对拟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预评定。

(二)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验收评定。

(三)对于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先开展预验收,并同步开展居住环境适宜性预验收评定。待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开展居住环境适宜性验收评定。

第八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按照《重庆市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评定标准》(附件1)评定出宜居环境指数。其中,宜居环境指数不小于90的,环境适宜性等级为优;宜居环境指数不小于80的但小于90的,环境适宜性等级为良。

第九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包括居住环境适宜性预评定,并将居住环境适宜性预评定结果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前应填写《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附件2),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在售房大厅显著位置公示《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附件2),公示时间从房屋预售开始至交房结束。

第十二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居住环境适宜性验收评定,并将居住环境适宜性验收评定结果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在收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验收评定公示表》(附件3),并在建成的居住小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时间180日以上。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建成后,若因周边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变化时,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报情况,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在售房大厅或在建成的居住小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其环境变化情况。

第三章职责与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向承担其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调查工作的编制单位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并将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告知性条款内容,同时为购房者和其他组织查询、调阅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防止评定结论失实的现象发生。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失实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之中。

第十八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企业拒绝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或提供的评定基础资料不真实,或未按规定公示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的,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购房者和其他组织查询、调阅、使用项目工程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结果有关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评定标准

2.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

3.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验收评定公示表

附件.doc

http://www.cepb.gov.cn/UploadFile/201311261644561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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