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禁燃管理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禁燃管理工作的函

渝环函〔2013〕54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近段时间,主城各区时常发生随意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产生活。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主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蓝天行动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要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巡查,对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等纳入村规民约,切实把“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危害性的认识。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对典型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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