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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禁燃管理工作的函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禁燃管理工作的函
渝环函〔2013〕54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近段时间,主城各区时常发生随意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产生活。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主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蓝天行动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要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巡查,对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等纳入村规民约,切实把“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危害性的认识。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对典型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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