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1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上半年全市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按照全指标监测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口建设,完善监测方案,清理监测计划,编制辖区内污染物清单(格式见附件1),建立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基础信息台帐(格式见附件2),于10月30日前一并将电子版和纸质件报市环保局监测处。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执行。各监测单位要保证人力物力,确保监督性监测任务按计划全面完成。监测单位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监测协调工作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排放数据,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执法。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监测单位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为市环保局外网网站,公布内容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项目名称、监测项目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以及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各监测单位应严格遵照《重庆市环保局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明确专人进行信息上载和保密安全审查。市环保局监测处负责对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市环保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的原则,各监测单位要加强全程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监测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组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控抽测,全年抽测率不低于10%,并及时上报抽测数据,编制抽测报告。

五、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各监测单位应对照辖区污染物清单,清理监测持证能力,及时全面持证,确保监测任务完成。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是国家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部将于2014年初对各省市2013年第四季度情况进行试考核。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环保部有关办法、考核通知、考核细则的要求,扎实做好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项工作。

联系人:监测处吴东海,电话:89181932,传真:89181933。信息中心黄孝艳,电话:89188833。

附件:1.区县辖区内污染物清单

2.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基础信息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1

区县辖区内污染物清单(格式)

区县:(环保局盖章)

分类

污染物名称

未持证项目

未持证原因

★废水

COD、氨氮。。。

COD

申报不及时

废气

土壤

其他

填报说明:1.污染物名称需按照分类列出辖区内全部污染物。

2.未持证项目是各区县对照辖区内污染物和目前持证项目梳理出缺少的持证项目。

3.未持证原因按三类原因填报:人员数量不足、仪器设备缺失或申报不及时。

★为填报范例。

附件2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基础信息表(格式)

区县:(环保局盖章)

企业名称

监测排口

监测项目

备注

执行依据

应监测数

实际监测数

不一致原因

执行依据

应监测数

实际监测数

不一致原因

许可证

环评批复

管理需要

许可证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环评批复

管理需要

★医药公司

3

2

1个排口不具备监测条件

9

8

1项不具备监测能力

填报说明:1.监测排口和监测项目执行依据一栏,在现在实际执行的依据下面打“√”,如综合执行了多个依据的在所执行的依据下均打“√”。

2.监测排口和监测项目的应监测数为所执行依据中规定的数量,已监测数为实际完成监测数量。

3.监测排口和监测项目的应监测数与实际监测数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注明原因。

4.备注中填写该企业影响监督性监测的其他特殊情况。

★为填写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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