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渝环发〔2012〕75号
颁布日期:2012-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州、长寿、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长寿经开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我局在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以下简称《豁免名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环保部门可以应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见附件2)。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

序号行业项目类别备注

1水利

农户自用水井、塘堰、水渠

2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

病险水库(水闸)整治、水资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清淤

3农田灌溉、小型农田水利不含新建水库

4农林牧渔森林资源保护,防护林、国防林等造林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外来物种

5农业土地整理、坡改梯、复垦工程

6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在自有宅基地建设,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

7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养蜂、农户作坊式生产

8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9良种工程、植保工程、沃土工程、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10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

11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2农户畜禽养殖、稻田养殖、单独的养殖场沼气池不含养殖场

13道路、交通道路(含城区道路)改造工程、养护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14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15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

16排水箱涵整治、行道树种植

17城市

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修缮、小型景观工程

18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

19城市绿化、社区小公园、灯饰工程、城市雕塑、公交站点(停车港除外)

20三级排水管网建设、改造,给水管网、供气管网修缮

21车位2000个以下的停车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22房屋拆除、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修缮

23场地平整、土地整治、土石方工程

序号行业项目类别备注

2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利用现有房屋,不涉及土建施工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

25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单位自用的信息中心

26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

27租赁、中介服务

28贸易、旅游中介

29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

30家庭式幼儿园

31商店、药店、书店、摄影店、花店、宠物店、服装店、干洗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咖啡店、复印打字店、缝纫店、茶楼属微型企业范围的

32健身房无强噪声设备的

33游戏厅、网吧

34手工工艺品作坊、定制皮鞋店不产生废气、噪声的

35彩票销售

36小面店、面包糕点加工店、茶饮店、小吃店、小食店有集中烟道,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37理发店、擦鞋店、棉絮加工店

38旅店

39校舍修缮、运动场修缮

40文化站、水文站、计生服务站、收容站等

41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玻璃加工、彩瓦加工属微型企业范围,不影响居民楼、学校、医院等敏感区

42机动车保养、加气补胎、洗车场

43商品(不涉及危化品)储存、包装、配送

44生态环保地灾(危岩)整治、应急抢险

45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植被恢复和培育、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点保护和维护

46矿产普查、山地公园局部改造

47企业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污染治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

48核与辐射核技术利用项目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水平的;取得环保部门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并经环保部公告的项目。

49电压在100KV以下送、变电系统(不含100KV)

50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一)频率在0.1~3MHz,等效辐射功率小于300W;(二)频率在3~300000MHz,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

51频率低于500Hz且功率小于5KW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设备

附件2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规定,你单位拟建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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