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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渝环函[2011]396号
重庆市中明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对废矿物油、乳化液、废有机溶剂给予办理转移审批手续的请示》(重中环司﹝2011﹞5)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鉴于你司现已制定搬迁计划准备搬迁,且永川区环保局、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就你单位的环境安全及信访问题向我局做出承诺,我局原则同意恢复你单位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有机溶剂三类危险废物中液态废物的转移审批。但属于上述危险废物的固态废物(如污泥、油渣等)暂不恢复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二、你司在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杜绝出现二次污染。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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