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暂行)的通知

渝环[2011]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暂行)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重庆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的公告》及《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是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机构。辐射站政务信息分管领导为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辐射站各业务科室按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应公开的信息及时提交综合科组织实施。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客观、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有效落实信息公开的人员、经费和相关制度。

三、信息公开内容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是履行辐射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辐射安全法规、导则、标准、政策和规划;

(二)辐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四)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信息及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五)辐射案件与投诉纠纷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六)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

(七)辐射环境质量和辐射环境监测基本信息;

(八)辐射能力建设信息。

四、信息公开方式

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应当自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主动公开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cepb.gov.cn);

(二)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

(三)重庆市辐射环境质量年报;

(四)市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申请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相应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保密等有关管理规定,免予公开和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辐射安全信息不予公开。

五、信息公开总结

每年12月底,辐射站提交本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并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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