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渝环〔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日本“3·11”大地震引发福岛核电站核泄漏,造成大量废弃物亟待处置。为防止受核辐射污染的日本灾后废弃物进入我国,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内进口废物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严防进口放射性超标的废物。

二、若相关企业从日本进口废物,要加强对进口废物放射性的检测,对发现超标的应立即就地封存,于1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口时间、暂存地点等)上报我局,并依法退运。

三、各区县环保局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从严查处。

联系人:李晨曦

联系电话:023-89031759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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