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环[201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现将《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25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的审批权,开展对所辖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查、颁证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类别、辐射安全与环境风险,把握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注重提高审批效能的原则,开展许可证延续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在许可证延续工作中,应综合考虑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大政方针以及辐射工作单位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相关规定、履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相关职责及辐射活动开展等有关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并符合相关政策和辐射防护安全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直接办理许可延续,颁发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辐射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证件(证书)均为现行有效;
(二)需要继续开展原批准的核技术应用工作;
(三)保持具备开展原核技术应用工作的各项辐射防护安全许可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许可证延续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档案;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防护安全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八条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辐射工作单位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应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p.gov.cn)。
第九条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辐射工作单位在前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在持证期间无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受到环保部门下发的整改或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应简化许可证的延续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直接办理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单位在前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完善的事项,或在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或受到过环保部门下发的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应按照新申领许可证的程序对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拟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重新颁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及书面补办或延续申请等资料到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或延续许可证。
第十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因停办、关闭等原因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发证机关提出部分或者全部注销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部分注销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部分注销或注销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部分注销或注销的申请报告(表);
(二)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等部分注销或注销许可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的,该许可证过期自行作废。原持证单位继续从事辐射活动的,环保部门应按照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程序,并实行政务公开。以换发许可证为抓手,加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法人与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提高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降低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潜在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及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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