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创建指标体系,结合国家级生态村标准和全市具体情况,我局修订了《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制定了《重庆市生态村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渝环发〔2007〕51号)同时作废。

附件:1.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2.重庆市生态村申报表

3.重庆市生态村验收管理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生态处肖芸香,电话,89181963。

附件1:

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县级、镇级环保规划或区域环境规划等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方案。村庄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住宅及道路绿化好,水清气洁。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村域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裸露型矿产开采;在村域内河流、水库等主要水体内,没有经营性畜禽养殖、肥水性网箱、网栏水产养殖等。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标名称

“一圈”

“两翼”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70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100

100

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60

6

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处理率(%)

≥80

≥70

7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100

资源利用

8

清洁能源普及率(%)

≥55

≥45

9

农膜回收率(%)

≥80

≥80

10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70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70

≥60

可持续发展

12

绿化覆盖率(%)

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13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30

≥40

14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15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6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附:

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县级、镇级环保规划或区域环境规划等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方案。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住宅及道路绿化好,水清气洁。

1.制定了生态村创建方案,并报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各功能区规划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商业区、文教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名木、历史古迹等的村庄,近三年内无破坏古树名木、历史古迹、自然景观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村庄主要聚集区无随地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住宅、厂房等建筑物周边及村庄主要道路沿线绿化,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绿化。

6.水清气洁,村域内排灌沟渠、河流、水库、水塘等(不含专门用于排污的沟渠以及排污的过境河道)无异味、臭味,主要水体水质良好;村庄主要聚集区大气环境质量优良,村域内田间地头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要求:查阅创建方案、环保备案文件等,现场查看当地环境质量、村容村貌。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域内没有大于25度的坡地开垦;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地、乱挖中药材等经济植物,以及偷捕盗猎、乱砍滥伐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现象。

2.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村内企业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考核要求:查阅县级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现场走访调查。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辖区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裸露型矿产开采。

1.没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企业。

2.辖区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工矿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指标(如COD、重金属、二氧化硫等)的排污负荷确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露天煤矿开采、开山采石等裸露型矿产开采。

3.工业企业布局相对集中、合理。

4.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要求:查阅企业名单,现场查看主要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村规民约,并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宣传内容经常更新。

3.村民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有正常反映保护环境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要求:检查村民环保意见反映渠道是否建立、畅通,现场调查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查看环保宣传设施。

二、考核指标

(一)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指标解释:在村民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性支出、应缴各种款项支出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除以全村总人口数。村民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以及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收入部分。

考核要求:查阅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

(二)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村民集中供水率需达到40%,饮用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比例。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集中供水包括:集中供水、手压井和机井等形式。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要求:水质监测样本为送检。集中供水水质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一个取样点,分散取水水质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两个取样点。考核时查阅疫控部门出具的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现场抽查。

(三)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使用达到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或重庆市“改水改厕”有关验收要求的厕所的比例。对建有卫生公厕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的村庄,需落实公厕的保洁措施。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考核要求:查阅使用卫生厕所户名册,现场抽查。

(四)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指标解释: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并送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有卫生责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计算公式: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考核要求:查阅垃圾处理场的票据等证明材料、垃圾管理与保洁的规章制度与合同、保洁人员工资发放证明材料,现场抽查。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包括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发电,以及通过堆肥、沤肥等方式综合利用等。村庄自建有垃圾处理场的,凡实施了垃圾处理场防渗、防洪防水、渗滤液处理的,可视为垃圾卫生填埋,按无害化处理计算,否则视为一般填埋。计算公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一般填埋量×50%)/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要求:查阅达标垃圾处理场的票据、自建垃圾场设计方案及管理制度等材料,现场检查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

(六)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处理率

指标解释:村民生活污水包括黑水、灰水。黑水是指来自畜禽养殖、厕所的人畜粪便及冲洗水等高浓度生活污水;灰水是指除人畜粪便及其冲洗水以外的厨房用水、洗衣和洗浴用水等低浓度生活污水。鼓励黑水、灰水分离处理。黑水处理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氧化塘、氧化沟、沼气池等处理技术或处理方式;灰水处理采用湿地处理技术,以生态还田利用为主。计算公式: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沼气池、土(湿)地处理系统、灰水还田等综合利用量、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或=污水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生态还田利用等涉及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考核要求:查阅村民人口数,以及污水处理厂及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管理制度、运营资料,现场检查污水处理利用情况。

(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的比例。计算公式: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废气达标排放率+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率)/3。

考核要求:查阅区县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环评、“三同时”等相关环境管理材料,现场抽查。

(八)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村民户数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清洁能源是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核电、地热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等)、低污染化石能源(天然气、煤层气、液化气等)、经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清洁煤、清洁油等)。

考核要求:查阅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建设相关资料,现场抽查。

(九)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薄膜回收量占使用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要求:查阅农资销售、使用、回收的证明材料,现场查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计算公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要求:查阅区县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证明材料;现场查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十一)规模化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等。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包括制作肥料、用作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沼气等)、沼液生态还田等。畜禽养殖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不属于生态还田及综合利用范畴。计算公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总量×100%。

考核要求:查阅环保、农业、移民等部门提供的养殖场名单,污染综合整治材料,现场查看。

(十二)绿化覆盖率

指标解释:以林业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村域内若有大、中型水库等,水面面积较大时,计算绿化覆盖率可将水水域面积不统计在村域总面积之内。

考核要求:查阅区县林业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标解释:按照相关标准,经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林、水)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村域内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其中,有机农(林、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种植(养殖)面积的两倍统计。

考核要求:查阅有关资料、认证证书,现场走访、查看。

(十四)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指标解释:考核近三年农药化肥施用情况,按每公顷计算施用量。

考核要求:查阅区县相关统计年鉴、调查表等证明材料,现场查看。

(十五)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指标解释:考核近三年的情况,综合考察化肥施用强度逐年减少、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量逐年增加的措施。

考核要求:查阅农业监测部门报告,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十六)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总数为100份。计算公式: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量/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要求:现场抽查村民对环境质量的满意情况。

附件2:

重庆市生态村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推动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全市生态村申报考核验收及后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对象

本着自愿原则,达到《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建制乡镇(含镇、乡、街道,下同)所在地及其规划区以外的行政村(含涉农社区,下同)均可申报。其中,已创或正在创建国家、市级生态乡镇的行政村或实施村庄综合整治的行政村,以及林业村、生态种植村、旅游村、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示范村和推进村等为重点申报对象。

二、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两次,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底、10月底。

三、申报程序

自验达到创建要求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生态村申报表》,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下同)环保局按照《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要求,对拟申报市级生态村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初审。

初审通过的,由区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级生态村验收请示。请示文件包括:申报表、申报村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申请市级现场验收的建议时间等。

四、验收程序

(一)资料审核

市环保局对区县环保局市级生态村验收请示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行政村列入现场验收名单。

(二)现场考核

由市环保局抽取1-2名专家,组成现场考核组。

现场验收方式主要包括:审核资料(1.生态村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生态村实施措施、建设内容、取得的成效等;2.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环保工程资料、生态产业资料、有关文件与记录、有关监测与检测报告、档案原始记录等。图片、文字、声像均可),实地检查,召开村民座谈会,入户访问等。

现场验收无论是否通过,验收组均应出具具体意见。

(三)公示

对通过现场考核的行政村,市环保局将在重庆市环保公众信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公众监督意见和建议。公众反映问题属实的,限期所在乡镇组织该村3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命名及授牌

公示合格或限期整改达标的,由市环保局命名并授牌。

六、日常管理

市环保局对市级及以上的生态村(含已命名生态村,下同)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复查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一)日常检查

1.凡申报材料不实,现场考核时弄虚作假的区县、乡镇、行政村,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国家级生态村。已经获得命名的,取消各级生态村称号,并抄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2.各区县环保局应组织对各级生态村的年度检查,并在每年12月前向市环保局上报各级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建制、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定期抽查

市环保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环保局负责督促有关乡镇在半年内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市级生态村称号。

附件3:

重庆市生态村申报表

(区/县村/社区)

申报镇

镇长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区县环保局联系人:电话: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

指标名称

“一圈”

“两翼”

指标完

成情况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

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处理率(%)

7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资源利用

8

清洁能源普及率(%)

9

农膜回收率(%)

10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可持续发展

12

绿化覆盖率(%)

13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14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15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公众参与

16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区县(自治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年月日(盖章)

区县(自治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组意见: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整改情况(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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