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渝环发〔2010〕60号
颁布日期:2010-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覆盖范围,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有效规范了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推进了污染物总量减排。但从具体执行情况看,排污许可证管理在核发的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依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排污许可证管理贯穿着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限期治理、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等全过程,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主线。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性,把排污许可证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临时许可)证和申请表的通知》(渝环办发〔2007〕30号)和《关于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告》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三、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

近年来,全市加大工作力度,已对主要的工业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但仍有部分排污者未实现持证排污,各区县环保局要对照2007年污染源普查及2009年污染源普查更新的结果,对排污者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引导企业全面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采取责令停止排污等措施依法处理;对无证排污的,要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要抓紧时间认真梳理,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工作,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的覆盖面,在今年底前实现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四、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水平

各区县环保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结合污染源普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及排污申报材料的审核等措施,全面掌握排污者的排污状况。要提高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标准、污染因子种类、总量控制指标核发的准确性。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者,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督促其新建或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五、切实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

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对于无证或未按证排污的排污者,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排污许可证与限期治理的结合,对于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要加强排污许可证与总量减排的结合,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总量减排的要求分解到排污者,落实到排污口。要加强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收费和环境统计的结合,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根据日常监管排污者掌握的实际排污情况,作为排污收费和环境统计的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证工作已纳入环保系统目标考核,请你们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全面推进,早日实现全覆盖,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填写附件表格报我局总量处备案。

联系人:邓一松,联系电话:8918870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表1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数2007年污染源普查

工业企业数

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工业企业数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非工业企业数

1

其中正式证其中临时证其中正式证其中临时证重点工业源一般工业源

23

表2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表

序号企业名称排污口

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

核发时间有效期限企业许可证编号

注:①所有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

②表1中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数”指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持证排污的企业数,其中全部持正式证的,统计在第2栏中,全部持临时证的,统计在第3栏中,既持正式证又持临时证的,也统计在第3栏中,即第1栏的数据等于第2栏与第3栏之和;

③表2中“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指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持证排污企业的核发情况;

④表2中的“序号”应按照企业个数进行编号,其数量应与表1中的第1栏数据一致,“排污口名称”应填写企业的所有排污口,“核发时间”应精确到日,“有效期限”采取6位数字统一填写,如“100201~110201”表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日;

⑤表2不够可续页填写;

⑥我局直管企业的情况不统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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