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3年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3年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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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3年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环发〔201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2013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环办〔2013〕10号)、《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渝办发〔2013〕29号)以及《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渝环委〔2013〕1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13年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2013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严防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请于2013年3月8日前上报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于12月15日前上报2013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我局将把落实贯彻情况纳入系统目标考核。
特此通知。
(联系人:龚宇,孙大武;联系电话:89188805,传真:89070383;邮箱:[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6日
2013年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是贯彻党十八大精神的落实年,是实施“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关键年,是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推进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2013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环办〔2013〕10号)、《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渝办发〔2013〕2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委〔2013〕1号)为纲要,以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为核心,以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以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为主线,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体系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水平,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一、完善“一案三制”,强化全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一)全面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重庆市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和《重庆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制定《重庆市“十二五”期间环境应急体系能力建设方案》,推动全市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各区县环保局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方案,与当地政府、财政等部门协调,做到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专业装备、场所“五落实”。2013年11月底前,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及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巴南、渝北、黔江、万州、合川、永川、江津、涪陵、长寿等16个区环保局要完成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三级达标验收。
(二)大力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升级环境风险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逐步实现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对接,增强对企业风险防范及隐患整治监控能力;整合现有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协助推进应急应战指挥平台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与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增强环境应急监控预警能力。扩展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及网络,逐步推进市、区县两级环境应急信息联动,提升应急作战智能化水平。
(三)持续增强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水平。编制《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预案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完善预案编制、修订、审查、备案制度。按照“简化、实化、流程化、图解化”要求规范预案内容。推进风险评估基础上的预案优化工作,新扩改项目要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纳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应急及环境监察日常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及时督促企业按要求修订评审,并在预案编制或修订后1个月内开展1次桌面推演,检验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水平。到2013年11月底,实现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和移动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四)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全过程管理制度。环评、建管、污防、园区监管、监察、应急、监测、固管、辐射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等环节要明确环境风险防范管理的职能职责,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全过程管理。
(五)不断深化环境应急管理联防联控机制。督促全市环保部门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签署应急联动协议,推动危化品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信息共享。巩固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成果,拓展与水利、海事、气象、港航等部门的应急协作领域,探索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事件会商、联合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各区县跨界跨流域环境风险防范协作,推进潼南、云阳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管理试点工作,促成渠江流域的合川区与四川省广安市签订流域水环境安全合作协议,切实提高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和应对流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广泛宣传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各区县环保局要继续加强对《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相关内容的普法工作,在“5·12防灾减灾日”、“6·5世界环境日”等特殊时期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宣传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环境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及企业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二、加强“排查整治”,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七)探索建立企业环境风险申报制度。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源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试点企业环境风险年度申报登记制度,规范申报登记内容和程序,扎实开展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基础信息、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空间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运用中德灾害风险管理合作项目试点成果,配合环保部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监测、管理等一系列试点工作,推动我市新建项目及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八)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修改完善《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结合环保部即将出台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做好环境风险排查、隐患整治验收、预案编制备案、应急演练评估、救援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突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各区县对辖区内风险企业至少组织一次企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并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强化整治效果。
(九)持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将重点行业企业预案编制报备情况、环境风险防控相关文件落实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以环保部开展的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为龙头,切实抓好“百日大检查”、“两会一节”、“汛期环境安全”、“打非治违”、“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等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督促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危化品生产使用运输贮存企业、尾矿库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时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各区县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及园区完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环境风险源“一源一事一案”防范措施,健全“市-区县-园区(企业)”和“园区-企业-设施”两个三级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
(十)深化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各区县一是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探索化工园区环境应急管理的方式方法,加大化工园区的监管力度,督促化工园区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加大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力度。推进长寿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落实配套资金,推动其风险防控体系、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是要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各区县要完善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定期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强化“应急准备”,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十一)强化年度环境应急演练工作。进一步规范应急演练程序,按照《重庆市应急演练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提升应急演练质量。今年重点探索和推进盲演、无脚本演练和跨区域联合演练,市局、区县环保局分别要完成1次年度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演练(其中市级演练要选择2-3个区县开展1次跨区域联动应急演练),同时要进行1-2次无脚本或无计划的桌面演练或拉动演练,各区县还要督促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至少要举行一次实战演练,并作好相关评估记录。
(十二)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企业,采取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建立市-区县-企业三级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及污染损害评估专家体系。修订完善《重庆市环境应急服务队伍训练大纲》,建立考评制度,督促市、区两级环境应急服务队伍开展应急训练,各级监测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风险企业涉及危化品物质进行相应的监测方法储备,提高应急监测技术水平。
(十三)提高环境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各区县要建立财政支持、社会捐赠、企业储备、协议供应等救援物资储备使用机制,依据全市风险企业分布情况,督促重点企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处置救援物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时填报应急值班人员信息,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工作纪律,规范突发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做到报送及时、要素完整、数据翔实、表达准确。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突发事件趋势分析、会商,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
(十五)依法科学快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环保支撑、社会救援的应急处置救援模式。修订《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能力,规范环保系统应急、监察、监测、固管、辐射、宣教、信息等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切实按照“五个第一”要求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各区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涉及饮用水、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防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十六)及时开展事件评估和责任追究。各区县要完善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机制建设。对每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均应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在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事件定级、责任追究和污染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对肇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较大以上或重大未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制作案例片,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连同评估报告及处罚情况按季度向市局报送。
四、提升“智能水平”,提高投诉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十七)强化“四位一体”促进受理平台高效融合。继续加大12369环境综合指挥系统智能升级和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完善指挥中心软硬件建设,实现应急处置、受理维权、监控预警和执法监督的有机结合。
(十八)强化人员培训和廉政建设,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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