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13〕9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研究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建设与五大功能区相匹配的生态城市”的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精神,大力推进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社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一阶段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作部署,今后一段时间将提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一项系统工程,第一阶段是建设国家生态市,需要通过生态村(社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县(区)、生态市层层创建、逐级达标。涉及生态格局、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安全、生态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地环保局要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编制国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与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年度任务。要加强对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与发展改革、经济、农业、卫生、建设、水利、市政、移民、林业、旅游、园林等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生态创建的有关优惠和激励政策,集中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推进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家生态乡镇(街道)、国家生态县(区)。

二、严格建设标准,突出功能分区

创建工作要紧密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坚持以点带面、由小到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逐步连片的基本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创建主体,以村(社区)为基本创建单元,大力推进各类生态建设工作。我市将参照国家标准,修订完善重庆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社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要严格创建标准。要设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生态环保规划,落实环保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升公众环保意识;要着力保护饮用水源、城乡绿地以及各类受保护地,不断改善大气、水和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要着力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村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加强城乡绿化,大力绿化山体和裸地;要着力解决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煤炭、农药、化肥、油烟、噪声、扬尘、养殖等方面带来的污染问题;要努力改善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生态乡镇(社区街道)和生态村(社区)比例、环保投资指数、环保产业比重、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回访满意率,提升公众对环保的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生态建设工作要结合建设五大功能区和区域地域特征,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为优先区域,城市发展新区为重点区域,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为一般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国家生态区县,要突出亮点、特色工作,着力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两江四岸生态展示区、长江三峡生态长廊、乌江画廊、库岸生态屏障、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等体现生态文化和生态生活的项目,让公众共享生态建设带来的实惠。

三、严格创建程序,规范命名工作

要严格创建程序和考核验收,不得在申报和检查时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或流于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已开展生态建设且自查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要按程序组织考核验收。

重庆市生态村现场核查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区县环保局开展,重庆市生态社区现场核查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结合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一并开展。现场核查通过后,由市环保局审查、抽查合格后统一集中发布命名的通报文件。

重庆市生态乡镇(街道)的考核验收和命名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报市环保局并申请核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2)。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现场点位进行抽查,经完成整改、公示审议后,集中命名和通报。

重庆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考核验收和命名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申报表见附件3),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经完成整改、公示审议后,集中命名和通报。

重庆市生态县(区)的考核验收和命名由市政府组织,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政府另行发布实施。

国家生态乡镇(街道)的核查抽查和命名由环保部组织。对符合条件、取得重庆市生态乡镇(街道)的建设单位由市环保局集中向环保部申报,环保部组织抽查合格后集中组织命名、公告。

国家生态县(区)的考核验收和命名由环保部组织。对符合条件、取得重庆市生态县(区)的区县(自治县)由市环保局、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联合向环保部报送考核验收申请文件,并附国家生态区县建设规划、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重庆市生态区县命名文件、创建工作报告、创建技术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等。环保部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合格后,区县(自治县)政府报环保部申请考核验收,环保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形成考核验收意见;经环保部审议、公示后,正式命名、公告。

四、加强部门联动,巩固创建成果

生态创建工作没有终点,市环保局对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重庆市生态乡镇(街道)、重庆市生态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凡是管理制度不完善、环境执法薄弱、现场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的,市环保局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实行警告,甚至建议取消命名。对获得国家生态县(区)、国家生态乡镇(街道)命名的,市环保局将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给予经费支持,优先安排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和资金补助。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要统筹加强对生态建设的日常监管,开展专项巡查,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突出特色亮点,巩固创建成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逐步实现生态创建和巩固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附件:1.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

2.重庆市生态乡镇(街道)申报表

3.重庆市生态工业园区申报表

附件1、2、3.doc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27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