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文号:渝环办发〔2014〕1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2月8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市编办《关于调整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设置的复函》(渝编办〔2013〕87号、227号),按照相对统一、要素管理、有利工作原则,现就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一)合并环境规划处和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设置为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二)合并自然生态保护处、综合整治处和环境督查处(重庆市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设置为生态保护处;
(三)增设大气环境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处;
(四)撤销宁静行动推进组办公室。
二、职责调整
(一)承担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事项;
(二)取消国家和本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职责,下放给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四)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监督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的职责委托给市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五)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信息建设规划与技术规范,动态采集与统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信息资源,集中建设、运维、管理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职责委托给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承担;
(六)将固体废物、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
(七)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前期调查和取证工作,委托给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承担;
(八)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事务性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行政处罚前期调查和取证工作委托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承担。
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1.职责划转
(1)划入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任务考核、承办局党组会务、管理中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印章有关职责。
(2)划出国家安全(除机要、保密工作外)有关职责,交给宣教国合处。
2.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2)拟订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工作总结。
(3)组织起草本市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审核其他重要文件。
(4)组织办理公文、函电,承担对以市环保局党组、市环保局和局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的核稿、送签、编号、组织付印、盖章、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5)负责本市环保大会、环保工作会、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长会和局党组会、局长专题会等重大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
(6)组织开展局系统贯彻落实有关决定、决议、会议精神、领导批示等情况的督查、督办。
(7)负责接收、整理、提供利用、保管局机关档案。
(8)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
(9)管理中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印章和市环境保护局印章及介绍信。
(10)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11)牵头管理局系统环境信访工作;拟订环保系统信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2)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
(13)负责管理环保政务信息工作,收集、整理、编发、报送环保政务信息。
(14)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政务接件大厅的管理工作。
(15)组织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工作。
(16)组织环保系统史志编篡工作,编写环保大事记,组织完成有关环境年鉴撰稿工作。
(17)承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18)牵头办理市政府对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督办及考核。
(19)指导局系统的安全、保卫、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
(20)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公文函电办理、信访、提案议案办理、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态保护处
1.职责划转
(1)划入原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创建有关职责;
(2)划入原综合整治处和原环境督查处(重庆市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职责;
(3)划入污染防治处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牵头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工作。组织拟(修)订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3)牵头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及分解方案。
(4)牵头拟订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开展对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工作和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问题处理和问责、责任追究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6)牵头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环境保护有关的实绩考核工作。
(7)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考核工作。
(8)组织区县(自治县)生态环保、创建有关工作。
(9)指导区县(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保创建、环保督查、考核等工作。
(10)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1)完成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1.职责划转
将承办局党组会务、管理中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印章、局系统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有关职责划出,交给办公室。
2.主要职责
(1)管理局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2)管理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调配、工资管理和考录、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考核、奖惩,以及局系统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培训工作等。
(3)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
(4)承办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
(5)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6)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休假、疗养、借调、政审以及辞职、退职、离休、退休和呈报审批等手续,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局机关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作。
(7)负责局系统的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局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协等工作。
(8)管理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和所在地区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9)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系统干部的人事档案,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和使用。
(10)管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钢印。
(11)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12)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1.职责划转
划入原环境规划处组织建设环保项目库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牵头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局环保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提出局系统年度资金计划,报批后下达并监督实施。
(3)组织建设并跟踪管理环保项目库。
(4)组织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立项、申报,牵头环保项目评审工作,提出环保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环保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5)组织申报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
(6)组织局系统申报国家和市级基本建设资金,并监督实施。
(7)负责局系统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和市级有关环保资金使用。
(8)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工作。
(9)牵头组织编报和执行局系统年度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10)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投融资工作。
(12)牵头管理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13)组织开展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牵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4)组织协调环保系统对口支援有关工作。
(15)参与制订市级有关环保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的资金方案。
(16)负责局系统经营性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17)指导区县(自治县)排污费使用管理、环保项目库建设及项目监督实施等工作。
(18)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本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
(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3)参与拟订生态补偿、生态修复政策及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证券、价格、贸易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工作。
(4)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承担本市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的初审和送审工作。
(5)负责局系统及区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备工作。
(6)组织征求局系统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
(7)负责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公布和汇编工作。
(8)负责履行局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与本局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办理应由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
(9)组织开展全市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
(10)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1.职责划转
划入原环境规划处和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下列职责除外:
原环境规划处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有关职责,按业务对口原则,交给相对应的业务处室(单位);
原环境规划处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有关职责,交给农村环境保护处;
原环境规划处建设环保项目库有关职责,交给计划财务处。
2.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规划、科技、标准和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
(2)组织拟(修)订本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阶段性实施方案和环境功能区划,承担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3)负责区县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论证和备案工作。协助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拟(修)订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和产业政策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5)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工作。
(6)受理环境科研项目、新工程(新工艺、新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申请,并提出初审建议。
(7)组织开展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有关建设工作。
(8)牵头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地方环保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承担有关的对外发布、宣传和培训工作。
(9)负责环保科技、环保产业、环境标准的调查统计工作和数据更新工作。
(10)指导环保产业发展,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行业自律工作;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1)参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产业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参与宏观决策、指导工业布局、产业优化升级。
(12)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科技规划有关工作。
(13)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职责划转
将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工作划出,交给水环境保护处。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督促区县(自治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通报、预警、督办、核查核算和考核;协助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3)负责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的核准工作,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投运率核定工作。
(4)负责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督促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并组织验收。
(5)参与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监察系数的核定。
(6)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调整和公布工作。
(7)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核发市级排污费征收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排污临时许可证)。
(8)牵头对市级排污费征收企业排放的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的污染物实施限期治理。
(9)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提供和核定重要文件、材料中的环境统计数据。组织编写本市环境状况公报。
(10)指导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1)指导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和排污权交易有关工作。
(12)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论证法规草案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章节。
(2)负责管理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日常管理制度。
(3)负责管理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承办有关会商和审批的具体工作。
(5)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6)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7)负责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变更等进行初步审查,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8)组织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编制有关报表,更新相关数据。
(9)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
(10)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提出市环保局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和试生产(预验收)及竣工验收意见,承办有关会商和审批的具体工作。
(4)负责本市辖区内环保部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及试生产(预验收)审批并参与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开展环保部审批项目的相关工作。
(5)牵头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建立完善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6)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7)按审批权限组织开展对审批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工作。
(8)组织开展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编制有关报表,更新相关数据。
(9)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等工作。
(10)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污染防治处(水环境保护处)
1.职责划转
(1)将大气、光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职责划出,交给大气环境保护处;
(2)将固体废物、城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职责划出,交给固体废物管理处;
(3)将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有关职责划出,交给生态保护处;
(4)划入总量处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水体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牵头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3)组织拟订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实施水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6)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负责统筹协调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承担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工作。
(8)负责本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对其中涉及国家总量减排考核指标的水污染源限期治理提出建议意见。对涉及水环境保护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9)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
(10)牵头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11)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2)牵头协调环保部污防司下达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13)承办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4)指导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15)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大气环境保护处
1.职责划转
(1)划入污染防治处大气和光污染防治有关职责;
(2)划入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的监督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大气、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大气、光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牵头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以及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管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实施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5)统筹监督管理本市燃煤、工业废气及粉(烟)尘、城市扬尘、机动车船、挥发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6)组织协调并督促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空气质量预警预控和应急检查工作,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
(7)组织开展日常大气环境形势研究分析,统筹协调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
(8)承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工作。
(9)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对其中涉及国家总量减排考核指标的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提出建议意见。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10)指导无煤社区、无煤街道、基本无煤场镇、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扬尘控制示范区域等建设并组织验收。
(11)指导区县(自治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12)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处
1.职责划转
(1)划入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的固体废物、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行政代处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等职责;
(2)划入污染防治处固体废物、城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固体废物、化学品、城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拟订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和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拟订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许可工作。
(4)组织实施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承担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
(5)牵头固体废物、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
(6)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
(7)负责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实施固体废物、城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8)组织实施涉及固体废物的限期治理制度,参与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工作。
(9)参与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或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的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
(10)指导区县(自治县)固体废物、城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11)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并参与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论证。
(2)牵头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重庆市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3)负责对本市核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5)组织实施产生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执行限期治理;负责放射源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6)负责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
(7)负责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规定的案件。
(9)建立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组织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
(10)指导区县(自治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11)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农村环境保护处
1.职责划转
(1)划入原自然生态保护处职责,其中生态创建有关职责交给生态保护处;
(2)划入原环境规划处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区县(自治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指导、督促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组织编制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4)监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监督实施农村环保项目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并组织验收。
(6)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拟定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状况评估。
(7)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调整、撤销等提出审查建议。
(8)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工作。
(9)拟订全市生态功能区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推动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10)牵头统筹城乡环境保护。
(11)参与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参与林业、农业、畜牧业、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3)指导区县(自治县)农村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等工作。
(14)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环境监测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建立市级环境监测网络,承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线比对监测、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的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编制《重庆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环境监测及时信息和预警信息。
(4)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本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5)拟订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并批准后实施。
(6)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协调指导其它部门和驻渝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
(7)建立环境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成果评定、工作考核机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
(8)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
1.职责划转:
(1)划入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国家安全(除机要、保密工作外)有关职责。
(2)增加环境保护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有关职责。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互联网管理、信息发布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外事纪律。
(2)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划、计划、纲要和局系统外事、外经工作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国际合作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4)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本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保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指导重庆市环境保护公众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局系统环境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工作,指导环保系统舆论引导工作。
(6)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国际合作工作。
(7)协调新闻媒体对重要环境保护活动和重大环境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新闻稿件;管理中国环境报重庆记者站有关业务工作。
(8)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管理局系统的国际合作交流、外事活动和港澳台事务,统一对外联系。
(10)负责管理局系统国际及地区间的国际合作项目。
(11)负责办理局系统人员的因公出国(境)手续。
(12)组织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活动。
(13)负责国(境)外来渝参加局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人员的审核。
(14)指导协调本市环保产业开展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商务活动。
(15)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活动。
(16)承担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国家安全(除机要、保密外)工作。
(17)协调友好城市间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活动。
(18)承担重庆环保世纪行执委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19)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20)负责本处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
机关党委办公室为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在局机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局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3)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安排局机关和党组“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负责局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6)牵头协调局系统扶贫帮困工作。
(7)负责局系统党务统计工作,并按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更新数据库。
(8)负责机关党委业务有关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完成上级机关党工委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它事宜
(一)关于会议牵头工作。办公室牵头全市性会议,以及环境保护部领导、市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出席和参加的有关会议组织工作,统一对口联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其它会议由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
(二)关于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一是关于作出决定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作出市级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市级行政命令建议意见,以市环保局名义作出或报市政府决定。二是关于工作协调机制。市环境监察总队在日常监察、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及有关处室(单位)。处室(单位)在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市环境监察总队(涉及辐射的移交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查处;市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站)应及时查处,并将有关结果抄送相关处室(单位)。三是关于指导区县有关工作。处室负责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命令,市环境监察总队(市辐射站)负责监督指导区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环保工程项目管理。计财处负责将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关工程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承担环境保护项目库建设和跟踪管理工作;负责环保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评审,经报批后下达资金计划,有关资金计划文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承担项目审计监督、竣工决算、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环保工程项目的组织、受理、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工作。相关处室(单位)和计财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管好环保工程项目。具体协调机制、管理流程及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由计财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拟订,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
(四)关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市环境监察总队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口联系市政府应急办,有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有关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三是关于环境应急信息审核工作。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核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承担,直接对口联系市政府应急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牵头应对的处室(单位)起草,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四是关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重污染天气、区域流域水环境污染、辐射环境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分别由大气处、水处和核安全处牵头,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方协调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五)关于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一般按业务对口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对口联系环保部相应处室,并负责相对应处室安排的工作;污防司举办的污染防治综合性会议,由污防处分管局领导和污防处派人参加,并牵头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处室(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二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统一由水环境保护处负责,建制乡镇(含场镇)及以上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水环境保护处、固体处负责,建制乡镇以下的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由农村处负责。
(六)关于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气行政执法工作。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供固体废物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并派人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核与辐射和机动车排气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分别由辐射站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前期调查和取证工作,以市环境监察总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协调机制,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拟订,以市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
(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一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环评处牵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会商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涉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征求环境规划与科技处意见,涉及增加污染排放量又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征求总量处意见,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水环境保护处意见,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应征求大气处意见,涉及增加一定量的重金属排放、产生一定规模危险废物的应征求固体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征求农村处意见。具体协调机制、会商制度、会议制度由环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拟订,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二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涉及比较敏感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应建立会商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具体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由建管处牵头拟订,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三是环评处、建管处要进一上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上要主动沟通、及时协调,加强新建项目管理,确保不留真空、不留空白。
(八)关于排污许可、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审核、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一是关于排污许可工作。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应会商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等相关处室(单位),并将有关核发文件抄送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提出会商意见,并主动与总量处作好沟通。市环境监察总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无证、超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反馈总量处、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等相关处室(单位),并按规定督促企业申领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市环境监测中心应配合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好有关执法监测工作,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工作中发现企业超标排污等情况,应及时移交市环境监察总队处理,并反馈总量处、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等相关处室(单位)。二是关于限期治理工作。总量处、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污染源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总量处主要负责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污染物的限期治理工作,涉及国家总量减排考核指标的相关处室(单位)应主动提出建议意见。总量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时,应会商并抄送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监察总队、监测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水处、大气处、固体处、总队主要负责除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以外污染物的限期治理工作,对涉及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提出建议意见,作出的有关限期治理决定应抄送总量处、监察总队、监测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三是关于清洁生产审核和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污防处牵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上市环保核查有关工作,作出有关审核和核查结论时,应会商大气处、固体处等有关处室(单位)。四是关于开具企业守法证明。污防处负责开具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所需的守法证明,其他守法证明由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具。
(九)关于办公室和生态保护处有关的职责划分。办公室负责拟订市环保局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材料,审核其他重要材料;生态处负责拟订全市环保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起草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材料;办公室和生态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工作任务的完成。
(十)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评价,有关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好此项工作。具体的协调机制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拟订,以市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
(十一)关于处室和事业单位的关系。处室与局属事业单位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
(十二)加强协作。各处室(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牵头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运行程序密切配合。本职责方案未尽事宜和新的任务以领导交办为准,各处室、单位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环保事业加发展,共同担负起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
附件:市环保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表
附件
市环保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表
内设机构名称
内设机构简称
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应急办)
生态保护处
生态处
组织人事处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计财处
政策法规处
法规处
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规划科技处(总工办)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总量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
环评处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建管处
污染防治处(水环境保护处)
污防处(水处)
大气环境保护处
大气处
固体废物管理处
固体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核安全处
农村环境保护处
农村处
环境监测处
监测处
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
宣教国合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
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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