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47号)精神,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已于2010年12月1日全面实施,总体进展顺利,但部份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申报资料不规范、储备工作进展较慢等问题。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和稳步推进,现将进一步加强排污权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革新,排污权交易在全国层面尚处于试点阶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我市排污权交易确定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政府指导、市场推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交易制度,采取了“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核量、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交易模式,明确了“谁治理、谁收益”的交易收益归属及资金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分)局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理解和宣传工作,营造“环境有价、资源稀缺”的社会氛围,为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切实强化排污指标转让(储备)申报的组织工作

排污指标的储备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快排污权储备(转让)项目的申报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间纳入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的结构调整项目及工程治理项目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转让材料(或储备材料)的申报工作(以报送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之日为准)。

三、规范排污权交易(储备)申报材料

交易主体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及档案管理要求提交排污权交易(储备)申报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若申报材料构成要件出现缺失,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应明确其交易(储备)标的可交易(储备)量的核算说明。核算说明中应包括核算方法(公式)、相关参数取值,并说明参数取值的依据(即注明资料来源)。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排污权转让(储备)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后,应填写《重庆市主要污染物转让(储备)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并将申报材料和《重庆市主要污染物转让(储备)审核意见书》送交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确认。

四、统一可交易(储备)量的核定原则

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量情况,根据《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中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核定交易主体排污指标可转让(储备)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总量、监测和监察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交易主体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核定,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作为排污指标可交易(储备)量的核定依据。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依据及优先顺序为:排污费交纳金额折算量、排污费交纳核定通知书核定量、《排污许可证》核定许可排放量、物料衡算核定量、环境影响评价量、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核算量、减排核定值折算量、环境统计报表值。

当企业关停前为超标排放时,应按达标排放要求核定其排污指标可交易(储备)量,并遵循“四舍五入”原则。

五、规范储备指标抵扣新增总量指标的审批程序

在遵循“先储备、后使用”的原则下,排污单位拥有的储备指标可以作为同一法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需新增总量指标的备用指标予以直接抵扣。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使用储备指标的,应填写《重庆市主要污染物储备指标使用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建设方和储备标的拥有方跨区县(自治县),或任意一方为市直管企业,储备指标的使用须报送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储备指标使用通知书》(见附件3),并根据储备指标的抵扣情况变更相应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储备凭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其中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储备指标使用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按照“以老带新”原则,排污单位拟通过结构调整或工程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其同一法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指标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抵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其削减量进行评估,并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确认。

对于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重庆市主要污染物储备指标使用通知书》或《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工作。

六、工业园区新增总量指标的购买问题

工业园区新增二氧化硫指标由园区企业单独购买,也可由园区统一购买,购买量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增预测量确定。

工业园区所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的购买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业园区建有集中式废水治理设施,其工业废水集中排放,且排污许可证将由园区统一管理时,其新增总量指标由园区统一购买,购买量由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废水治理量和COD排放强度(预测值)确定。二是园区未建设集中式废水治理设施,或废水未集中排放,且排污许可证将以园区内企业为单位进行发放,则其新增COD排放指标量应由园区企业单独购买,购买量由企业环境影响预测量确定。

七、切实加强新增总量指标购买的服务工作

除第五条规定情况外,2010年12月1日起通过环评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所需新增总量指标均须通过交易获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工业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总量指标;二是工业类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核定量超出已购买量,其超出部分的总量指标;三是未通过环评审批、且在2010年12月1日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已建工业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好环评审批关,并切实做好相关单位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八、切实把好工业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关

2010年12月1日起通过环评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总量指标的已购买量和环保竣工验收核定量开展总量指标的补充购买或转让、储备工作。即当总量指标已购买量超过环保竣工验收核定量,超出部分的总量指标可通过交易转让,也可进行储备;当总量指标已购买量不足环保竣工验收核定量时,不足部分须通过交易获取。

工业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开展总量指标的补充购买或转让、储备工作,并依据其总量指标最终交易量核发排污许可证。

九、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排污权交易工作已纳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督查范围中。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也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和核查。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渝环办发[20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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