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4〕1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局属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确保简政放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实施方案

市委四届三次全委会明确要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大力简政放权,深化扩权强区强县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环保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职能、服务发展、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为目标,按照“两江事情两江办”、“能下放则全下放”、“能简则简尽量简”、“谁批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取消、合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和企业监管权限,全面简化和规范全市环保行政审批,使环境管理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群众,使市环保局能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虑长远、谋全局、强基层、严监管。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下放环境管理权限,一是加强和改善市环保局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增强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工作宏观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二是深化扩权强区强县改革,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作用,确保环保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三是对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简化和规范,提升全市环保系统工作效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四是使市环保局可以进一步集中精力妥善解决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和临时)认定”

鉴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由具有相关服务技能的企事业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为其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这类服务活动是环保服务业的主要内容,属于微观生产经营活动,适合由市场机制调节。为保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市场的稳定,维持市场秩序,建议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市场主体自愿的基础上,由行业组织对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待市政府正式批准后实施。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1.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含试生产审批)权

(1)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评文件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清理,确立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下放清单。同时,根据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能力建设情况,有区别的提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名录。对能力建设不足的,待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相关能力建设到位后再予以下放。

对环评审批权进行下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含试生产审批)权一并下放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

(2)将不跨区县(自治县)的110KV输变电工程和单个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含试生产审批)委托给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实施。对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如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可控的,也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行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含试生产审批)。

以上事项由环评处牵头、辐射站配合,按照该原则对现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提出修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下放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

将市环保局委托监察总队行使的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夜间巡查及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查处,并妥善解决夜间建筑施工噪声信访问题。

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的下放,由监察总队以市环保局名义下发文件执行。下放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后,监察总队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主要从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行为的指导、监督,对其夜间巡查及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查处的督查,切实规范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下放企业监督管理权

将市辐射站直管的工业Ⅲ类放射源、医用Ⅱ、Ⅲ类放射源单位(现有7家)的日常监管权,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下放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行使。具体下放事宜,由市辐射站以市环保局名义下发文件执行。

(三)赋予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市级管理权限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赋予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在规定区域行使市级和区级环保全部管理权限。因人员编制等问题,本事项由两江新区环保分局牵头制定对接方案,报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四)简化优化行政审批

一是由法规处牵头,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会同实施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逐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明确各环节名称、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并公示,对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

二是由环评处牵头,进一步简化优化环评审批。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环评信息公开,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污染防治措施简单、环境影响小且污水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内容简化。除特殊需要外,对同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原则上不分专章分头评审。

三是由建管处牵头,进一步简化优化“三同时”管理。将“三同时”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因子复杂、涉重或排放污染量大的工业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是污水、环境影响小的小型工业项目和污水能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三产”项目实行简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环境准入政策和环境标准体系。由环评处、科技处牵头,按照五大功能区不同定位,分区制定环境准入政策和环境标准,健全环境准入政策和环境标准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区县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人事处、监测处、宣教国合处、总队、辐射站、信息中心会同计财处,进一步推进区县(自治县)环境监察、监测、环评、辐射、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推进建立乡镇(街道)环保机构,确保环境管理工作需要。

(三)强化对区县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全市环保系统互连互通的网络审批平台、监测平台和执法平台,实现对全市环保工作的监控和指导。有关网络平台由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建立。通过强化市环保局对区县环保局履职情况的督查、稽查职能,提升区县环保监管水平,对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区县上收审批权。

(四)建立“谁批、谁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行使行政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依法审批、不依法作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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