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民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13〕9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了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敬老院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标准

2.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申报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3年6月18日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举办的,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敬老院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等情况,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行分级负责,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敬老院,应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自愿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相应等级;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核查。申报符合一星级敬老院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评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报符合二星级、三星级敬老院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并报市民政局评定,上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申报等级、图片等基本资料和申报表。

(三)市民政局组织考评组对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的敬老院进行考核评审并确定等级。同时,将三星级敬老院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六条等级敬老院标牌由市民政局颁发。获得等级评定的敬老院,应将牌匾挂在明显位置,自觉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市民政局在三星级敬老院中,择优上报民政部,申报全国模范敬老院。

第八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九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等级有效期为4年,4年后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敬老院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第十条评定为一星级的敬老院,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授牌;对评定为二星级的敬老院,由市民政局授牌;对评定为三星级的敬老院,由市民政局授牌,通报全市,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敬老院内部设施改造。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不定期对等级敬老院进行暗访、抽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所定等级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达标的,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已获得敬老院等级的予以撤销,并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侵害五保对象权益;

(三)申报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作弊现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标准

一星级敬老院

一、组织保障

(一)机构性质

1.机构创办、变更经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2.机构冠名规范。

3.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2.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6。

3.4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机构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5.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6.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机构负责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

7.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

(三)管理资金

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日常管理运行资金,按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基础设施

(一)建筑布局

1.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无水、气、声、光污染。

2.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3.院落相对独立。

(二)供养能力

1.床位不少于40张,使用率不低于80%。

2.房屋综合建筑面积800?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

(三)设施设备

1.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3.居室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4.功能场所和老人房间配挂标识牌。

5.活动室配备器材不少于3套。

6.浴室保暖、通风,地面防滑,设有墙面扶手。

7.厨房区分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

8.餐厅餐位数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就餐需要,配备食谱公告栏、消毒柜、洗漱池等设施。

三、供养服务

(一)供养水平

五保供养对象实际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

(二)营养膳食

1.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三)衣着服务

1.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衣着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2.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

(四)医疗护理

1.设立医务室或者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2.协助有关部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3.对新入院的五保对象,须经卫生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入院。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急救知识学习。

(五)文体娱乐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80%。

(六)心理服务

1.对新入住的五保供养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渡过适应期。

2.组织五保供养对象情感交流和必要的社会交往。

3.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五保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并做好记录。

(七)丧葬服务

1.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2.文明节俭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八)服务对象满意率

五保供养对象对供养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内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2.根据“敬老院268”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及会议、学习、请销假、财务管理、卫生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安全保卫、值班等制度,并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二)对象管理

1.根据个人自愿申请,接收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2.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3.教育五保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4.五保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外出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

(三)民主管理

1.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

2.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五保供养对象代表达到1/2以上。

3.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民民主生活会。

5.设置敬老院管理服务监督电话,并上墙公示。

(四)卫生管理

1.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优美。

2.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

3.院区定期消杀防疫,炊具餐具定期消毒。

4.居室光线明亮,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无异味。

(五)财务管理

1.建立财务专账,供养款物、管理资金明晰无误。

2.资金由镇街财政所专人专账核算。

3.每月上墙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4.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5.设立财务监督组,认真执行财务监督。

(六)档案管理

1.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2.五保供养对象一人一档。

(七)安全管理

1.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主办机关签订责任书,连续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

2.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到位。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4.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五保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八)农副业生产

1.具备条件的机构应当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2.农副业生产收入全部用于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及扩大再生产。

二星级敬老院

一、组织保障

(一)机构性质

1.机构创办、变更经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2.机构冠名规范。

3.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9。

2.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5。

3.5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机构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5.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6.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机构负责人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

7.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

(三)管理资金

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日常管理运行资金,按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基础设施

(一)建筑布局

1.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无水、气、声、光污染。

2.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3.院落相对独立。

(二)供养能力

1.床位不少于60张,使用率不低于85%。

2.房屋综合建筑面积1500?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

(三)设施设备

1.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公共浴室、公共洗衣房、卫生间、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设置无障碍设施。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3.居室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4.功能场所和老人房间配挂标识牌。

5.活动室配备器材不少于5套。

6.浴室保暖、通风,地面防滑,设有墙面扶手。

7.厨房区分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

8.餐厅餐位数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就餐需要,配备食谱公告栏、消毒柜、洗漱池等设施。

三、供养服务

(一)供养水平

五保供养对象实际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

(二)营养膳食

1.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三)衣着服务

1.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不少于3套、冬装不少于2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2.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

(四)医疗护理

1.设立医务室或者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2.协助有关部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3.对新入院的五保对象,须经卫生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入院。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急救知识学习。

6.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

(五)文体娱乐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85%。

(六)心理服务

1.对新入住的五保供养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渡过适应期。

2.组织五保供养对象情感交流和必要的社会交往。

3.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五保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并做好记录。

(七)丧葬服务

1.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2.文明节俭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八)拓展服务

为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

五保供养对象对供养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四、内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2.根据“敬老院268”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及会议、学习、请销假、财务管理、卫生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安全保卫、值班等制度,并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二)对象管理

1.根据个人自愿申请,接收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2.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3.教育五保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4.五保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外出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

(三)民主管理

1.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

2.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五保供养对象代表达到1/2以上。

3.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民民主生活会。

5.设置敬老院管理服务监督电话,并上墙公示。

(四)卫生管理

1.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优美。

2.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

3.院区定期消杀防疫,炊具餐具定期消毒。

4.居室光线明亮,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无异味。

(五)财务管理

1.建立财务专账,供养款物、管理资金明晰无误。

2.资金由镇街财政所专人专账核算。

3.每月上墙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4.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5.设立财务监督组,认真执行财务监督。

(六)档案管理

1.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2.五保供养对象一人一档。

(七)安全管理

1.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主办机关签订责任书,连续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

2.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到位。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4.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五保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八)农副业生产

1.具备条件的机构应当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2.农副业生产收入全部用于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及扩大再生产。

三星级敬老院

一、组织保障

(一)机构性质

1.机构创办、变更经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2.机构冠名规范。

3.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8。

2.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4。

3.6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机构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5.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6.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机构负责人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

7.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三)管理资金

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日常管理运行资金,按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基础设施

(一)建筑布局

1.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无水、气、声、光污染。

2.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3.院落相对独立。

4.敬老院老人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人均5?

(二)供养能力

1.床位不少于100张,使用率不低于85%。

2.房屋综合建筑面积2500?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

(三)设施设备

1.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公共浴室、公共洗衣房、图书阅览室、卫生间、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设置无障碍设施。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3.居室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4.功能场所和老人房间配挂标识牌。

5.活动室配备器材不少于5套。

6.浴室保暖、通风,地面防滑,设有墙面扶手。

7.厨房区分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

8.餐厅餐位数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就餐需要,配备食谱公告栏、消毒柜、洗漱池等设施。

三、供养服务

(一)供养水平

五保供养对象实际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

(二)营养膳食

1.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4.安排生日餐、病号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5.根据老人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和特殊饮食。

(三)衣着服务

1.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不少于3套、冬装不少于2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2.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居室每天清扫。

(四)医疗护理

1.设立医务室或者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2.协助有关部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3.对新入院的五保对象,须经卫生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入院。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每月开展1次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和常见病老年病自我防治学习。

6.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

7.对常年患病卧床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专门护理。

(五)文体娱乐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90%。

(六)心理服务

1.对新入住的五保供养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渡过适应期。

2.组织五保供养对象情感交流和必要的社会交往。

3.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五保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并做好记录。

4.定期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对五保供养对象开展精神慰藉和心理辅导。

5.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根据志愿者特长与机构需要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

(七)丧葬服务

1.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2.文明节俭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八)拓展服务

为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

五保供养对象对供养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四、内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2.根据“敬老院268”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及会议、学习、请销假、财务管理、卫生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安全保卫、值班等制度,并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二)对象管理

1.根据个人自愿申请,接收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2.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3.教育五保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4.五保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外出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

(三)民主管理

1.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

2.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五保供养对象代表达到1/2以上。

3.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民民主生活会。

5.设置敬老院管理服务监督电话,并上墙公示。

(四)卫生管理

1.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优美。

2.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

3.院区定期消杀防疫,炊具餐具定期消毒。

4.居室光线明亮,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无异味。

(五)财务管理

1.建立财务专账,供养款物、管理资金明晰无误。

2.资金由镇街财政所专人专账核算。

3.每月上墙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4.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5.设立财务监督组,认真执行财务监督。

(六)档案管理

1.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2.五保供养对象一人一档。

3.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实行信息化管理服务。

(七)安全管理

1.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主办机关签订责任书,连续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

2.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到位。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4.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五保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设置覆盖全院的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6.实行每天一次院长查房制度。

(八)农副业生产

1.具备条件的机构应当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2.农副业生产收入全部用于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及扩大再生产。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机构名称

基本情况

地址

建筑面积

(m2)

床位数

每张床位

建筑面积

(m2)

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m2)

入住

人员数

其中五保对象数

工作人员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年运行经费(万元)

供养标准

(元/月)

是否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上年院办经济

收入(万元)

生活支出占比(生活支出/院办经济收入)

五保对象满意率

院长

月工资

管理服务人员月工资

院长姓名

联系方式

组织保障

基础设施

建筑

布局

供养

能力

设施

设备

供养

水平

营养

膳食

生活

用品

医疗

护理

文体

娱乐

心理

服务

丧葬

服务

社会化养老开展情况

制度

建设

对象

管理

民主

管理

卫生

管理

财务

管理

档案

管理

农副业生产

安全

管理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民政局申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民政局评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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