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渝府发〔2013〕43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重庆市田园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已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5个实施方案文本由市环保局负责印送),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五大行动”)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市委、市政府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山水城市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当前大气、噪声、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为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市政府成立环保“五大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五大行动”推进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环保“五大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环保“五大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做好宣传发动,形成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将加强对环保“五大行动”工作推进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与考核,并将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以及政务督查、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扎实推进环保“五大行动”,确保城乡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为建设美丽山水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