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柬埔寨王国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
(1961年1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刘少奇主席和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
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诚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的切身利益,
决定按照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原则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特指派下列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周恩来总理,
柬埔寨王国方面:
柬埔寨王国政府福·波伦首相阁下。
双方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将保持它们之间的持久和平,发展和巩固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二条缔约双方保证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第三条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
第四条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六条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中的一条或若干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或争执,应通过惯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各按其宪法程序进行批准。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立即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金边互换。
除非缔约一方在一年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继续有效。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0年12月19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柬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柬埔寨王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福·波伦
(签字)(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2月6日批准,柬埔寨国家元首于1961年4月8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5月2日生效。
相关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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