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建设成套项目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8-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建设成套项目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日生效日期197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无偿地帮助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设下列成套项目:

一、糖厂一座

二、造纸厂一座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由尼方负责在尼泊尔当地市场出售,换取尼泊尔货币,以其货款支付建设上述项目的当地费用。具体执行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尼泊尔工作。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泊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的换文办理。

第四条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首相

邓小平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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