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的顺利实施,鼓励各区政府和产权单位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加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现就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产权单位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的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储存。

二、提取公共维修基金后的售房款,属于单位自管产的,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售房款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市内六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给区政府,作为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

,3%作为区房管部门售房成本支出,10%作为房管部门物业管理基金,由市房管局分配使用,17%作为市住房基金。

三、按照上述规定分配使用的售房资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需经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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