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04〕34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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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徐委发〔2003〕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03〕66号)文件精神,促进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有序、健康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精神,现就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凡涉及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或产权(股权)转让、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非货币资金投资、单位终止或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的,都必须对涉及的资产先审计后评估。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必须到具备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即:事业

单位改企转制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委托;资产审计及评估报告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统一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费用作为单位改企转制成本,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统一支付。

1.为保证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质量,在支付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费用时,市财政局

(国资办)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改企转制实现后,一年内未发现重大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

2.市财政局(国资办)应进一步加强对资产审计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核准工作。对审计报告,应重点审查不良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资产评估报告,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评估目的、清查核实后实物资产的价值等,分别采用核准或备案制。对单位为终止或破产清算、中外合资合作、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国有产权(股权)出售、非货币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实物资产价值较大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其余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三、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程序及要求:(1)委托中介机构。市财政局(国资办)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择和委托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机构。(2)清产核资。在市事改办的指导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所属改企转制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将清产核资结果在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3)资产及财务审计。审计评估报告及审计出的不良资产应报市财政局审查和核批,并将已审查和核批的资产及财务审计评估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4)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资产评估结果在改企转制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和公示,由市财政局负责)。(5)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的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批复。(6)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市财政局(国资办)对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需核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需备案的,当日办理备案手续。(7)根据资产处置方案,办理国有产权交易手续。

四、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及审计过程中,对资产损失及增加负债等重大帐务处理问

题,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理。对土地使用权需剥离、处置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处理。

五、市财政局(国资办)在审查和核准资产审计及评估报告时,如发现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致使审计及资产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将宣布资产审计及评估结果无效,并按照财政部第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改企转制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工作,如实向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对改企转制事业单位故意隐瞒资产(含私设的小金库和帐外资产),虚列成本或虚增负债,人为压低资产价值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的规定,公开信息,以竞价转让为主。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市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办)和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对改企转制事业单位评估基准日的

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的抽查工作。对资产审计、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审计、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改企转制事业单位的20%。

九、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举报并经查实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5%予以奖励,奖

励金额最高为10万元。严格实行举报人保密制度。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373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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