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3〕16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称《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台站分布和主要观测项目

(一)江苏省淮安地震台,位于淮安市黄河路1号(N33°37′,E119°02′)、淮阴区果林场(N33°39′,E119°00′),主要观测项目测震、地磁。

(二)盱眙县地震台,位于县政府后院(N33°00′,E118°29′),主要观测项目测震、地磁、电磁波。

(三)金湖县苏06井地震观测站,位于金湖县陈桥镇振兴村(N33°11′,E118°58′),主要观测项目水物理。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干扰源距测震台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1、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1公里;

2、飞机场5公里;

3、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5公里;

4、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公里;

5、四至十层建筑物0.20公里;

6、一至三层建筑物0.03公里。

(二)干扰源距地磁台的最小距离(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

1、铁路1公里;

2、铁路编组站的调车场5公里;

3、电车(直流)30公里;

4、地铁35公里;

5、三级以上公路0.50公里、三级以下公路0.20公里;

6、人工爆破源0.50公里;

7、机械厂、钢铁厂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3公里、千吨以上钢铁2公里、百吨以上钢铁1公里;

8、电力、电缆线路0.30公里。

(三)干扰源距电磁波、水物理观测点的最小距离,由地震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三、禁止下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等产生振动的活动,干扰地震计的正常记录的;

(三)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钢、铁等铁磁性物质或者架设高压输电线,干扰地磁仪器正常记录的;

(四)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抽水、蓄水,干扰地形变仪器正常记录的;

(五)在地电布极区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埋设非绝缘金属管道或者线路、抽注水和开沟挖坑等活动,干扰地电仪器正常记录的;

(六)未经设区的市以上地震部门同意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或者注水,干扰水化学、水物理仪器正常记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四、凡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由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防震减灾法》、《条例》和《决定》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