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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划拨土地和房产处置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3〕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划拨土地和房产处置行为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中心城市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旧城区的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将逐步迁出。近期出现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擅自或通过拍卖公司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象,违背了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土地及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是合法处置土地资产的唯一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处置土地资产。
二、根据城市规划,原旧城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需要改变为经营性开发用途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按《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进行收购储备,对收购的土地给予补偿后,纳入土地市场,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拟定方案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上附着物部分按城市拆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对旧城区的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单独转让的房产,双方可持转让合同直接到市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按房屋原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产过户手续。
四、对于特困、濒临破产的企业,原划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或企业搬迁改造。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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